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交付帳冊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87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滄龍 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弘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1年度訴字第87號交付帳冊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2萬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2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麗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24日
書記官林詩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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