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0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10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09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國雄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3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國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國雄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96年度上更(一)字第857號判處有期徒刑6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8萬元,並經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497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98年1月2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4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4月6日法授矯字第10101075461號函及所附交付假釋出獄人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楊力進
法官詹駿鴻法官王世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恩寧中華民國101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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