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10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08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伯偉上列受刑人因侵害墳墓屍體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3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伯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吳伯偉因侵害墳墓屍體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75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上訴本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179號上訴駁回確定,於100年6月1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1年4月6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4月6日法授矯字第1010107455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王梅英法官蘇隆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詩穎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