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小字第258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小字第2583號

原告 徐慧宜

被告 謝承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7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對被告起訴主張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損害賠償,惟被告之住所地在臺南市北區乙節,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足憑,依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柏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許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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