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2年度員小字第5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員小字第5號

原告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訴訟代理人 簡德佑

被告 蘇峻霆蘇仲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619元,及自民國95年11月22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8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書記官楊筱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