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勞小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小字第52號上訴人聯弘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俊男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 許祐榮 間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9萬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
勞動法庭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
書記官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