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9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9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96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漢州上列受刑人因傷害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2333號、104年度執字第101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漢州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張漢州因傷害等二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本件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雖已執行完畢,惟仍應與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所處尚未執行完畢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參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裁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秋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江婉君中華民國104年8月6日附表:
┌────────┬──────────┬──────────┬──────────┐│編號│1│2││├────────┼──────────┼──────────┼──────────┤│罪名│傷害│恐嚇││├────────┼──────────┼──────────┼──────────┤│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1年4月3日│101年1月19日後至101│││││年5月14日前之某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2925號│第3542號││├───┬────┼──────────┼──────────┼──────────┤││法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298│103年度侵訴緝字第4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10月23日│104年5月28日││├───┼────┼──────────┼──────────┼──────────┤││法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298│103年度侵訴緝字第4號│││││號││││判決├────┼──────────┼──────────┼──────────┤││判決│102年11月15日│104年6月22日││││確定日期││││├───┴────┼──────────┼──────────┼──────────┤││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備註│第13073號(已執行完│第10188號││││畢)│││└────────┴──────────┴──────────┴──────────┘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