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7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7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75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劍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21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劍釗因如附表所示之二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理由受刑人鄭劍釗因如附表所示之2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6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鄭舜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104年8月6日
附表:受刑人鄭劍釗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3年9月9日│103年11月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3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2184號│字第2907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訴字第1730號│104年度審訴字第6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12月18日│104年5月19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訴字第1730號│104年度審訴字第61號│││判決││││││├────┼──────────┼──────────┼──────────┤││判決│103年12月31日│104年6月8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社會勞動│會勞動│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137號│第96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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