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6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636號原告 陳之穎
詹哲維 黃柚誠 張如菁 葉欣柔 王于珊 張耀仁 戴臣濤 共同訴訟代理人 趙友貿 律師複代理人 黃懷瑩 律師被告奇侔股份有限公司長榮路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雪慧 訴訟代理人 王中平 律師
彭子晴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44,9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
書記官吳育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