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6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697號原告 陳彥勳 被告 林威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9,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筱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
書記官顏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