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繼字第13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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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繼字第1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繼字第1397號聲請人 黃啟源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遺產清冊陳報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 黃文榮 生前最後設籍住所為「彰化縣○○鎮○○路○段○○○巷○○○號」,此有戶籍謄本1紙附卷可證,非屬本院轄區,依前開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聲請人逕向本院為遺產清冊之陳報,於法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