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繼字第14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繼字第14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1468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聲請人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㈠據被繼承人 葉海峰 之財產所得資料顯示,其名下並無財產,
請釋明被繼承人葉海峰是否有其他具有價值之遺產尚待管理?有何聲請選任其遺產管理人之實益?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㈡如聲請人認本件仍有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之實益與必要,為
確保日後遺產管理人取得管理遺產報酬,請預納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新臺幣5萬元。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