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4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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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34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刁予弘
許士樟共同選任辯護人劉喜律師被告 林佳瑾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776號),被告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刁予弘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共捌拾壹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共捌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乙編號4至63所示之物均沒收。
許士樟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共捌拾壹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共捌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乙編號4至63所示之物均沒收。
林佳瑾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共捌拾壹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共捌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乙編號4至63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
一、刁予弘係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5樓之2「弘宇人力仲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弘宇公司)及臺中市○區○○里○○○街0號1樓「 特魯多 工程行」之登記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並負有據實製作商業會計憑證之義務,且為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納稅義務人;又附表甲編號1至18所示之公司或商號,均為刁予弘親自或以人頭設立等方式實質掌控之營業人,刁予弘並負責該等公司或商號之業務經營、發票開立與營業稅申報等事項。許士樟為弘宇公司之副總經理,亦為附表甲編號5所示「許士國際企業社」之登記負責人(許士樟擔任負責人之期間詳如附表甲編號5所示),協助刁予弘綜理公司營運各項事務,亦參與公司之決策。林佳瑾則係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號「鈺辰記帳士事務所」之記帳士兼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第71條所稱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並受刁予弘之委託,代為處理附表甲編號1至17號所示公司或商號之記帳報稅等業務,刁予弘、許士樟、林佳瑾均為從事業務之人。
二、刁予弘、許士樟、林佳瑾均明知應依交易之實際情況,據實開立統一發票(附表甲「掛名負責人」所示 蘇桂清 等17人所涉違反商業會計法等部分,業經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刁予弘、許士樟為營造弘宇公司、特魯多工程行,及附表甲所示營業人間交易活絡、營運狀況正常之假象,竟與林佳瑾分別為下列犯行:
(一)刁予弘、許士樟、林佳瑾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他人逃漏稅捐、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各別犯意聯絡,明知「巧禾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巧禾公司)與附表一所示之各營業人均無實際交易,並無銷貨之事實,由刁予弘或林佳瑾於附表一各該編號所示各期營業稅申報日或之前某時,在不詳地點,指示不知情之會計人員,開立如附表一所示巧禾公司之不實統一發票,交予如附表一所示各該營業人充當進項憑證,並由該等營業人分別於各期營業稅申報期間內,全數提出持以向稅捐主管機關申報營業稅,供扣抵銷項稅額使用,合計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共18張,其等即以此不正當之方法,幫助弘宇公司、特魯多工程行逃漏營業稅額(巧禾公司幫助弘宇公司、特魯多工程行逃漏稅額詳如附表一所示)。另其等為營造巧禾公司交易活絡、營運狀況正常之假象,明知巧禾公司未向附表一之1所示之營業人有何購買貨物或勞務之事實,刁予弘、許士樟仍以不詳方式取得附表一之1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充當巧禾公司之進項憑證,並委由知情之林佳瑾,分別於各期營業稅申報期間內,依此不實事項填製巧禾公司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俗稱401表)之業務上文書,再據以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申報營業稅而行使之(各期取得之不實統一發票及稅額詳如附表一之1所示),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公平性及正確性。
(二)刁予弘、許士樟、林佳瑾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他人逃漏稅捐、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各別犯意聯絡,明知「代弘有限公司」(下稱代弘公司)與附表二所示之各營業人均無實際交易,並無銷貨之事實,由刁予弘或林佳瑾指示不知情之會計人員,先後於附表二所列各稅期內,開立如附表二所示代弘公司之不實統一發票,交予如附表二所示各該營業人充當進項憑證,並由該等營業人分別於各期營業稅申報期間內,全數提出持以向稅捐主管機關申報營業稅,供扣抵銷項稅額使用,合計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共16張,其等即以此不正當之方法,幫助特魯多工程行逃漏營業稅額(代弘公司幫助特魯多工程行逃漏稅額詳如附表二所示)。另其等為營造代弘公司交易活絡、營運狀況正常之假象,明知代弘公司未向附表二之1所示之營業人有何購買貨物或勞務之事實,刁予弘、許士樟仍以不詳方式取得附表二之1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充當代弘公司之進項憑證,並委由知情之林佳瑾,分別於各期營業稅申報期間內,依此不實事項填製代弘公司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俗稱401表)之業務上文書,再據以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申報營業稅而行使之(各期取得之不實統一發票及稅額詳如附表二之1所示),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公平性及正確性。
(三)刁予弘、許士樟、林佳瑾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他人逃漏稅捐、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各別犯意聯絡,明知「宇禾有限公司」(下稱宇禾公司)與附表三所示之各營業人均無實際交易,並無銷貨之事實,由刁予弘或林佳瑾指示不知情之會計人員,先後於附表三所列各稅期內,開立如附表三所示宇禾公司之不實統一發票,交予如附表三所示各該營業人充當進項憑證,並由該等營業人分別於各期營業稅申報期間內,全數提出持以向稅捐主管機關申報營業稅,供扣抵銷項稅額使用,合計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共15張,其等即以此不正當之方法,幫助特魯多工程行逃漏營業稅額(宇禾公司幫助特魯多工程行逃漏稅額詳如附表三所示)。另其等為營造宇禾公司交易活絡、營運狀況正常之假象,明知宇禾公司未向附表三之1所示之營業人有何購買貨物或勞務之事實,刁予弘、許士樟仍以不詳方式取得附表三之1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充當宇禾公司之進項憑證,並委由知情之林佳瑾,分別於各期營業稅申報期間內,依此不實事項填製宇禾公司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俗稱401表)之業務上文書,再據以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申報營業稅而行使之(各期取得之不實統一發票及稅額詳如附表三之1所示),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公平性及正確性。
(四)刁予弘、許士樟、林佳瑾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他人逃漏稅捐、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各別犯意聯絡,明知「志高企業社」與附表四所示之各營業人均無實際交易,並無銷貨之事實,由刁予弘或林佳瑾指示不知情之會計人員,先後於附表四所列各稅期內,開立如附表四所示志高企業社之不實統一發票,交予如附表四所示各該營業人充當進項憑證,並由該等營業人分別於各期營業稅申報期間內,全數提出持以向稅捐主管機關申報營業稅,供扣抵銷項稅額使用,合計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共16張,其等即以此不正當之方法,幫助晨豐工業有限公司(下稱晨豐公司)、特魯多工程行逃漏營業稅額(志高企業社幫助晨豐公司、特魯多工程行逃漏稅額詳如附表四所示)。另其等為營造志高企業社交易活絡、營運狀況正常之假象,明知志高企業社未向附表四之1所示之營業人有何購買貨物或勞務之事實,刁予弘、許士樟仍以不詳方式取得附表四之1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充當志高企業社之進項憑證,並委由知情之林佳瑾,分別於各期營業稅申報期間內,依此不實事項填製志高企業社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俗稱401表)之業務上文書,再據以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申報營業稅而行使之(各期取得之不實統一發票及稅額詳如附表四之1所示),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公平性及正確性。
(五)刁予弘、許士樟、林佳瑾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他人逃漏稅捐、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各別犯意聯絡,明知「品宗企業社」與附表五所示之各營業人均無實際交易,並無銷貨之事實,由刁予弘或林佳瑾指示不知情之會計人員,先後於附表五所列各稅期內,開立如附表五所示品宗企業社之不實統一發票,交予如附表五所示各該營業人充當進項憑證,並由該等營業人分別於各期營業稅申報期間內,全數提出持以向稅捐主管機關申報營業稅,供扣抵銷項稅額使用,合計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共10張,其等即以此不正當之方法,幫助特魯多工程行逃漏營業稅額(品宗企業社幫助特魯多工程行逃漏稅額詳如附表五所示)。另其等為營造品宗企業社交易活絡、營運狀況正常之假象,明知品宗企業社未向附表五之1所示之營業人有何購買貨物或勞務之事實,刁予弘、許士樟仍以不詳方式取得附表五之1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充當品宗企業社之進項憑證,並委由知情之林佳瑾,分別於各期營業稅申報期間內,依此不實事項填製宇禾公司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俗稱401表)之業務上文書,再據以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申報營業稅而行使之(各期取得之不實統一發票及稅額詳如附表五之1所示),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公平性及正確性。
(六)刁予弘、許士樟、林佳瑾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他人逃漏稅捐、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各別犯意聯絡,明知「致好企業社」與附表六所示之各營業人均無實際交易,並無銷貨之事實,由刁予弘或林佳瑾指示不知情之會計人員,先後於附表六所列各稅期內,開立如附表六所示致好企業社之不實統一發票,交予如附表六所示各該營業人充當進項憑證,並由該等營業人分別於各期營業稅申報期間內,全數提出持以向稅捐主管機關申報營業稅,供扣抵銷項稅額使用,合計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共3張,其等即以此不正當之方法,幫助特魯多工程行逃漏營業稅額(致好企業社幫助特魯多工程行逃漏稅額詳如附表六所示)。另其等為營造致好企業社交易活絡、營運狀況正常之假象,明知致好企業社未向附表六之1所示之營業人有何購買貨物或勞務之事實,刁予弘、許士樟仍以不詳方式取得附表六之1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充當致好企業社之進項憑證,並委由知情之林佳瑾,分別於各期營業稅申報期間內,依此不實事項填製致好企業社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俗稱401表)之業務上文書,再據以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申報營業稅而行使之(各期取得之不實統一發票及稅額詳如附表六之1所示),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公平性及正確性。
(七)刁予弘、許士樟、林佳瑾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他人逃漏稅捐、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各別犯意聯絡,明知「中品企業社」與附表七所示之各營業人均無實際交易,並無銷貨之事實,由刁予弘或林佳瑾指示不知情之會計人員,先後於附表七所列各稅期內,開立如附表七所示中品企業社之不實統一發票,交予如附表七所示各該營業人充當進項憑證,並由該等營業人分別於各期營業稅申報期間內,全數提出持以向稅捐主管機關申報營業稅,供扣抵銷項稅額使用,合計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共4張,其等即以此不正當之方法,幫助特魯多工程行逃漏營業稅額(中品企業社幫助特魯多工程行逃漏稅額詳如附表七所示)。另其等為營造中品企業社交易活絡、營運狀況正常之假象,明知中品企業社未向附表七之1所示之營業人有何購買貨物或勞務之事實,刁予弘、許士樟仍以不詳方式取得附表七之1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充當中品企業社之進項憑證,並委由知情之林佳瑾,分別於各期營業稅申報期間內,依此不實事項填製中品企業社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俗稱401表)之業務上文書,再據以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申報營業稅而行使之(各期取得之不實統一發票及稅額詳如附表七之1所示),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公平性及正確性。
(八)刁予弘、許士樟、林佳瑾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各別犯意聯絡,明知「宇升企業社」與附表八所示之各營業人均無實際交易,並無銷貨之事實,由刁予弘或林佳瑾指示不知情之會計人員,先後於附表八所列各稅期內,開立如附表八所示宇升企業社之不實統一發票,交予如附表八所示各該營業人充當進項憑證,並由該等營業人分別於各期營業稅申報期間內,全數提出持以向稅捐主管機關申報營業稅,供扣抵銷項稅額使用,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公平性及正確性。另其等為營造宇升企業社交易活絡、營運狀況正常之假象,明知宇升企業社未向附表八之1所示之營業人有何購買貨物或勞務之事實,刁予弘、許士樟仍以不詳方式取得附表八之1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充當宇升企業社之進項憑證,並委由知情之林佳瑾,分別於各期營業稅申報期間內,依此不實事項填製宇升企業社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俗稱401表)之業務上文書,再據以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申報營業稅而行使之(各期取得之不實統一發票及稅額詳如附表八之1所示),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公平性及正確性。
(九)刁予弘、許士樟、林佳瑾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各別犯意聯絡,明知「許士國際企業社」與附表九所示之各營業人均無實際交易,並無銷貨之事實,由刁予弘或林佳瑾指示不知情之會計人員,先後於附表九所列各稅期內,開立如附表九所示許士國際企業社之不實統一發票,交予如附表九所示各該營業人充當進項憑證,並由該等營業人分別於各期營業稅申報期間內,全數提出持以向稅捐主管機關申報營業稅,供扣抵銷項稅額使用,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公平性及正確性。另其等為營造許士國際企業社交易活絡、營運狀況正常之假象,明知許士國際企業社未向附表九之1所示之營業人有何購買貨物或勞務之事實,刁予弘、許士樟仍以不詳方式取得附表九之1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充當許士國際企業社之進項憑證,並委由知情之林佳瑾,分別於各期營業稅申報期間內,依此不實事項填製許士國際企業社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俗稱401表)之業務上文書,再據以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申報營業稅而行使之(各期取得之不實統一發票及稅額詳如附表九之1所示),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公平性及正確性。
(十)刁予弘、許士樟、林佳瑾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各別犯意聯絡,明知「禜程企業社」與附表十所示之各營業人均無實際交易,並無銷貨之事實,由刁予弘或林佳瑾指示不知情之會計人員,先後於附表十所列各稅期內,開立如附表十所示禜程企業社之不實統一發票,交予如附十所示各該營業人充當進項憑證,並由該等營業人分別於各期營業稅申報期間內,全數提出持以向稅捐主管機關申報營業稅,供扣抵銷項稅額使用,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公平性及正確性。另其等為營造禜程企業社交易活絡、營運狀況正常之假象,明知禜程企業社未向附表十之1所示之營業人有何購買貨物或勞務之事實,刁予弘、許士樟仍以不詳方式取得附表十之1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充當禜程企業社之進項憑證,並委由知情之林佳瑾,分別於各期營業稅申報期間內,依此不實事項填製禜程企業社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俗稱401表)之業務上文書,再據以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申報營業稅而行使之(各期取得之不實統一發票及稅額詳如附表十之1所示),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公平性及正確性。
(十一)刁予弘、許士樟、林佳瑾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各別犯意聯絡,明知「翊綺企業社」與附表十一所示之各營業人均無實際交易,並無銷貨之事實,由刁予弘或林佳瑾指示不知情之會計人員,先後於附表十一所列各稅期內,開立如附表十一所示翊綺企業社之不實統一發票,交予如附表十一所示各該營業人充當進項憑證,並由該等營業人分別於各期營業稅申報期間內,全數提出持以向稅捐主管機關申報營業稅,供扣抵銷項稅額使用,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公平性及正確性。另其等為營造翊綺企業社交易活絡、營運狀況正常之假象,明知翊綺企業社未向附表十一之1所示之營業人有何購買貨物或勞務之事實,刁予弘、許士樟仍以不詳方式取得附表十一之1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充當翊綺企業社之進項憑證,並委由知情之林佳瑾,分別於各期營業稅申報期間內,依此不實事項填製翊綺企業社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俗稱401表)之業務上文書,再據以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申報營業稅而行使之(各期取得之不實統一發票及稅額詳如附表十一之1所示),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公平性及正確性。
(十二)刁予弘、許士樟、林佳瑾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各別犯意聯絡,明知「向晴企業社」與附表十二所示之各營業人均無實際交易,並無銷貨之事實,由刁予弘或林佳瑾指示不知情之會計人員,先後於附表十二所列各稅期內,開立如附表十二所示向晴企業社之不實統一發票,交予如附表十二所示各該營業人充當進項憑證,並由該等營業人分別於各期營業稅申報期間內,全數提出持以向稅捐主管機關申報營業稅,供扣抵銷項稅額使用,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公平性及正確性。另其等為營造向晴企業社交易活絡、營運狀況正常之假象,明知向晴企業社未向附表十二之1所示之營業人有何購買貨物或勞務之事實,刁予弘、許士樟仍以不詳方式取得附表十二之1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充當向晴企業社之進項憑證,並委由知情之林佳瑾,分別於各期營業稅申報期間內,依此不實事項填製向晴企業社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俗稱401表)之業務上文書,再據以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申報營業稅而行使之(各期取得之不實統一發票及稅額詳如附表十二之1所示),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公平性及正確性。
(十三)刁予弘、許士樟、林佳瑾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各別犯意聯絡,明知「秀嶺企業社」與附表十三所示之各營業人均無實際交易,並無銷貨之事實,由刁予弘或林佳瑾指示不知情之會計人員,先後於附表十三所列各稅期內,開立如附表十三所示秀嶺企業社之不實統一發票,交予如附表十三所示各該營業人充當進項憑證,並由該等營業人分別於各期營業稅申報期間內,全數提出持以向稅捐主管機關申報營業稅,供扣抵銷項稅額使用,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公平性及正確性。另其等為營造秀嶺企業社交易活絡、營運狀況正常之假象,明知秀嶺企業社未向附表十三之1所示之營業人有何購買貨物或勞務之事實,刁予弘、許士樟仍以不詳方式取得附表十三之1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充當秀嶺企業社之進項憑證,並委由知情之林佳瑾,分別於各期營業稅申報期間內,依此不實事項填製秀嶺企業社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俗稱401表)之業務上文書,再據以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申報營業稅而行使之(各期取得之不實統一發票及稅額詳如附表十三之1所示),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公平性及正確性。
(十四)刁予弘、許士樟、林佳瑾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各別犯意聯絡,明知「禹華興企業社」與附表十四所示之各營業人均無實際交易,並無銷貨之事實,由刁予弘或林佳瑾指示不知情之會計人員,先後於附表十四所列各稅期內,開立如附表十四所示禹華興企業社之不實統一發票,交予如附表十四所示各該營業人充當進項憑證,並由該等營業人分別於各期營業稅申報期間內,全數提出持以向稅捐主管機關申報營業稅,供扣抵銷項稅額使用,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公平性及正確性。另其等為營造禹華興企業社交易活絡、營運狀況正常之假象,明知禹華興企業社未向附表十四之1所示之營業人有何購買貨物或勞務之事實,刁予弘、許士樟仍以不詳方式取得附表十四之1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充當禹華興企業社之進項憑證,並委由知情之林佳瑾,分別於各期營業稅申報期間內,依此不實事項填製禹華興企業社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俗稱401表)之業務上文書,再據以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申報營業稅而行使之(各期取得之不實統一發票及稅額詳如附表十四之1所示),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公平性及正確性。
(十五)刁予弘、許士樟、林佳瑾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各別犯意聯絡,明知「 尚淳 企業社」與附表十五所示之各營業人均無實際交易,並無銷貨之事實,由刁予弘或林佳瑾指示不知情之會計人員,先後於附表十五所列各稅期內,開立如附表十五所示尚淳企業社之不實統一發票,交予如附表十五所示各該營業人充當進項憑證,並由該等營業人分別於各期營業稅申報期間內,全數提出持以向稅捐主管機關申報營業稅,供扣抵銷項稅額使用,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公平性及正確性。另其等為營造尚淳企業社交易活絡、營運狀況正常之假象,明知尚淳企業社未向附表十五之1所示之營業人有何購買貨物或勞務之事實,刁予弘、許士樟仍以不詳方式取得附表十五之1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充當尚淳企業社之進項憑證,並委由知情之林佳瑾,分別於各期營業稅申報期間內,依此不實事項填製尚淳企業社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俗稱401表)之業務上文書,再據以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申報營業稅而行使之(各期取得之不實統一發票及稅額詳如附表十五之1所示),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公平性及正確性。
(十六)刁予弘、許士樟、林佳瑾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各別犯意聯絡,明知「尚純興企業社」與附表十六所示之各營業人均無實際交易,並無銷貨之事實,由刁予弘或林佳瑾指示不知情之會計人員,先後於附表十六所列各稅期內,開立如附表十六所示尚純興企業社之不實統一發票,交予如附表十六所示各該營業人充當進項憑證,並由該等營業人分別於各期營業稅申報期間內,全數提出持以向稅捐主管機關申報營業稅,供扣抵銷項稅額使用,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公平性及正確性。另其等為營造尚純興企業社交易活絡、營運狀況正常之假象,明知尚純興企業社未向附表十六之1所示之營業人有何購買貨物或勞務之事實,刁予弘、許士樟仍以不詳方式取得附表十六之1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充當尚純興企業社之進項憑證,並委由知情之林佳瑾,分別於各期營業稅申報期間內,依此不實事項填製尚純興企業社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俗稱401表)之業務上文書,再據以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申報營業稅而行使之(各期取得之不實統一發票及稅額詳如附表十六之1所示),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公平性及正確性。
(十七)刁予弘、許士樟、林佳瑾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各別犯意聯絡,明知「向豊企業社」與附表十七所示之各營業人均無實際交易,並無銷貨之事實,由刁予弘或林佳瑾指示不知情之會計人員,先後於附表十七所列各稅期內,開立如附表十七所示向豊企業社之不實統一發票,交予如附表十七所示各該營業人充當進項憑證,並由該等營業人分別於各期營業稅申報期間內,全數提出持以向稅捐主管機關申報營業稅,供扣抵銷項稅額使用,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公平性及正確性。另其等為營造向豊企業社交易活絡、營運狀況正常之假象,明知向豊企業社未向附表十七之1所示之營業人有何購買貨物或勞務之事實,刁予弘、許士樟仍以不詳方式取得附表十七之1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充當向豊企業社之進項憑證,並委由知情之林佳瑾,分別於各期營業稅申報期間內,依此不實事項填製向豊企業社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俗稱401表)之業務上文書,再據以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申報營業稅而行使之(各期取得之不實統一發票及稅額詳如附表十七之1所示),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公平性及正確性。
(十八)刁予弘、許士樟共同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各別犯意聯絡,明知「永翊國際有限公司」(下稱永翊公司)與附表十八所示之各營業人均無實際交易,並無銷貨之事實,由刁予弘指示不知情之會計人員,先後於附表十八所列各稅期內,開立如附表十八所示向永翊公司之不實統一發票,交予如附表十八所示各該營業人充當進項憑證,並由該等營業人分別於各期營業稅申報期間內,全數提出持以向稅捐主管機關申報營業稅,供扣抵銷項稅額使用,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公平性及正確性。
三、刁予弘、許士樟、林佳瑾共同基於以詐術逃漏稅捐、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於附表十九所示期間,持附表十九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充當弘宇公司之進項憑證,再由林佳瑾於代理申報營業稅時,在弘宇公司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上登載不實進項金額及稅額,向所屬稅捐稽徵機關行使申報營業稅,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營業稅核課金額之正確性,並因而使弘宇公司逃漏營業稅共計3萬2,903元。
四、刁予弘、許士樟、林佳瑾共同基於以詐術逃漏稅捐、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二十所示期間,持附表二十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充當特魯多工程行之進項憑證,再由林佳瑾於代理申報營業稅時,在特魯多工程行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上登載不實進項金額及稅額,向所屬稅捐稽徵機關行使申報營業稅,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營業稅核課金額之正確性,並因而使特魯多逃漏營業稅共計3萬3,507元。
五、案經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告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刁予弘、許士樟、林佳瑾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對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是本案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證據能力認定及調查方式之限制。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刁予弘、許士樟、林佳瑾於國稅局談話、偵查、檢察事務官詢問及本院審理中供承不諱(國稅局二卷第683至685、719至727、741至748、755至759、771至775、785至790頁;交查卷第171至173、181至187、382至
383、384至385、515至522、522至524、525至527、533至536頁;本院卷第442頁),復經證人即附表甲所示公司或商號之登記負責人 徐志豪蔡鎰丞張村家黃文詳張善淳何欽文李香芹朱秀喬余國華郭綉鈴阮戍禎阮夢玄阮翊綺 、蘇桂清、 陳佳萍洪志德 於警詢、國稅局談話、檢察事務官詢問中證述明確(國稅局一卷第229至235、255至259、263至269、287至291、295至301、309至313、317至328、333至337、357至363、383至387、397至397、413至
417、421至427、451至455、465至471、489至493、497至503頁;國稅局二卷第513至519、535至537、541至543、545至
548、555至565、579至583、587至593、611至615、621至62
7、645至653、671至675、689至694、707至711頁;交查卷第63至64、75至76、81至82、87至88、93至95、97至98、101至103、107至109、123至124、157至159、171至173、165至166),並有弘宇公司等20家營業人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案情報告(國稅局一卷第3至21頁)、營業人公司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取得不實統一發票逐筆明細表(國稅局一卷第27至213頁)、循環交易明細表(國稅局一卷第215至217頁)、弘宇公司等營業人之登記負責人(彙總)(國稅局一卷第219至222頁)、弘宇公司等營業人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彙總資料(國稅局一卷第223至224頁)、臺中地檢署109年9月25日中檢增發淵109交查80字第163255號函及所附空殼公司基本資料(國稅局一卷第225至228頁)、營利事業投資人明細及分配盈餘表、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算表、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及未分配盈餘網路申報書資料封面(國稅局一卷第236至244、274至280、305至307、343、364至370、398至399、436至443、472至480、508至511頁)、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查詢列印(公司基本資料、商業登記資料、工廠基本資料)(國稅局一卷第248至2
50、270至273、302至304、364至370、404至405、433至434、461至462、506至507、521至522頁)、臺中市政府109年10月7日府授經商字第1090878330、1090878329號函及尚淳企業社、何欽文企業社商業登記抄本(國稅局一卷第345至348頁)、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9年10月12日中區國稅東山銷售字第1093557899號函(國稅局一卷第350至351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及真實姓名對照表(國稅局一卷第428頁;國稅局二卷第567至570頁)、空殼公司投保名冊(國稅局二卷第571至574頁)、營利事業投資人明細及分配盈餘表、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算表、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及未分配盈餘網路申報書資料封面(國稅局二卷第523至526、594至601、
628、637至639、654、659至660、695至696頁)、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查詢列印(公司基本資料、商業登記資料、工廠基本資料)(國稅局二卷第521至522、606、630、
665、697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執行命令109年10月19日 中執平 108年健執字第00000000號(國稅局二卷第619至620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國稅局二卷第729至738頁)、鈺辰記帳士事務所稅籍資料查詢列印(國稅局二卷第763至764頁)、特魯多工程行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銷項去路、進項來源)(國稅局二卷第779至784頁)、特魯多工程行申報書(按年度)查詢、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國稅局二卷第791至801頁)、弘字公司、特魯多工程行之承諾書(國稅局二卷第807至809頁)、特魯多工程行之台中二信帳戶帳號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表(國稅局二卷第811至842頁)、弘宇公司之營業稅籍登記資料、統一發票購票證領用書及申報書(按年度)(國稅局二卷第843至853頁)、弘宇公司之進項來源及銷項去路明細、專案調檔查核清單(國稅局二卷第855至863頁)、弘宇公司之營業人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及登記申請資料、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統一發票購票證領用書(國稅局二卷第947至1000頁)、特魯多工程行之營業稅籍登記資料、統一發票購票證領用書及申報書(按年度)查詢(國稅局三卷第1001至1030頁)、特魯多工程行之進項來源及銷項去路明細、專案調檔查核清單(國稅局三卷第1031至1050頁)、巧禾公司之營業稅籍登記資料、統一發票購票證領書及申報書(按年度)查詢(國稅局三卷第1051至1088頁)、巧禾公司之進項來源及銷項去路明細、專案調檔查核清單(國稅局三卷第1089至1098頁)、代弘公司之營業稅籍登記資料、統一發票購票證領用書及申報書(按年度)查詢(國稅局三卷第1099至1142頁)、代弘公司之進項來源及銷項去路明細、專案調檔查核清單(國稅局三卷第1143至1154頁)、宇禾企業社之營業稅籍登記資料、統一發票購票證領用書及申報書(按年度)查詢(國稅局三卷第1155至1195頁)、宇禾企業社之進項來源及銷項去路明細、專案調檔查核清單(國稅局三卷第1197至1210頁)、宇升企業社之營業稅籍登記資料、統一發票購票證領用書及申報書(按年度)查詢(國稅局三卷第1211至1273頁)、宇升企業社之進項來源及銷項去路明細、專案調檔查核清單(國稅局三卷第1275至1286頁)、許士國際企業社之營業稅籍登記資料、統一發票購票證領用書及申報書(按年度)查詢(國稅局三卷第1287至1322頁)、許士國際企業社之進項來源及銷項去路明細、專案調檔查核清單(國稅局三卷第1323至1334頁)、志高企業社之營業稅籍登記資料、統一發票購票證領用書及申報書(按年度)查詢(國稅局三卷第1335至1347頁)、志高企業社之進項來源及銷項去路明細、專案調檔查核清單(國稅局三卷第1349至1354頁)、禜程企業社之營業稅籍登記資料、統一發票購票證領用書及申報書(按年度)查詢(國稅局三卷第1355至1396頁)、禜程企業社之進項來源及銷項去路明細、專案調檔查核清單(國稅局三卷第1397至1406頁)、翊綺企業社之營業稅籍登記資料、統一發票購票證領用書及申報書(按年度)查詢(國稅局三卷第1407至1464頁)、翊綺企業社之進項來源及銷項去路明細、專案稽查核清單(國稅局三卷第1465至1474頁)、品宗企業社之營業稅籍登記資料、統一發票發票證領用書及申報書(按年度)查詢(國稅局三卷第1475至1499頁、接國稅局四卷第1501至1526頁)、品宗企業社之進項來源及銷項去路明細、專案調檔查核清單(國稅局四卷第1527至1535頁)、向晴企業社之營業稅籍登記資料、統一發票購票證領用書及申報書(按年度)(國稅局四卷第1537至1570頁)、向晴企業社之進項來源及銷項去路明細、專案調檔查核清單(國稅局四卷第1571至1579頁)、秀嶺企業社之營業稅籍登記資料、統一發票購票證領用書及申報書(按年度)查詢(國稅局四卷第1581至1611頁)、秀嶺企業社之進項來源及銷項去路明細、專案調檔查核清單(國稅局四卷第1613至1620頁)、禹華興企業社之營業稅籍登記資料、統一發票購票證領用書及申報書(按年度)(國稅局四卷第1621至1664頁)、禹華興企業社之進項來源及銷項去路明細、專案調檔查核清單(國稅局四卷第1665至1672頁)、尚淳企業社之營業稅籍登記資料、統一發票購票證領用書及申報書(按年度)查詢(國稅局四卷第1673至1688頁)、尚淳企業社之進項來源及銷項去路明細、專案調檔查核清單(國稅局四卷第1689至1698頁)、致好企業社之營業稅籍登記資料、統一發票購票證領用書及申報書(按年度)查詢(國稅局四卷1699第至1727頁)、致好企業社之進項來源及銷項去路明細、專案調檔查核清單(國稅局四卷第1729至1736頁)、尚純興企業社之營業稅籍登記資料、統一發票購票證領用書及申報書(按年度)查詢(國稅局四卷第1737至1754頁)、尚純興企業社之進項來源及銷項去路明細、專案調檔查核清單(國稅局四卷第1755至1762頁)、中品企業社之營業稅籍登記資料、統一發票購票證領用書及申報書(按年度)查詢(國稅局四卷第1763至1784頁)、中品企業社之進項來源及銷項去路明細、專案調檔查核清單(國稅局四卷第1785至1792頁)、向豊企業社之營業稅籍登記資料、統一發票購票證領用書及申報書(按年度)查詢(國稅局四卷第1793至1814頁)、向豊企業社之進項來源及銷項去路明細、專案調檔查核清單(國稅局四卷第1815至1822頁)、永翊公司之營業稅籍登記資料、統一發票購票證領用書及申報書(按年度)查詢(國稅局四卷第1823至1902頁)、永翊公司之進項來源及銷項去路明細、專案調檔查核清單(國稅局四卷第1903至1916頁)、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刑事案件告發書(他卷第5至10頁)、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交查卷第189至227頁)、營業人開立之不實之統一發票影本(交查卷第241至374頁)、被告刁予弘行動電話通訊軟體LINE之對話訊息內容翻拍照片、對話文字(交查卷第389至509頁)、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12年3月13日中區國稅銷售字第1122002949號函所附之特魯多工程行、弘宇公司、志高企業社、尚淳企業社取得及開立不實統一發票逐筆明細表(本院卷第207至216頁)、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12年7月20日中區國稅銷售字第1120007202號函所附之特魯多工程行、弘宇公司、晨豐公司營業稅申報書、核定稅額繳款書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裁處書(本院卷第369至385頁)在卷可參,足認被告刁予弘、許士樟、林佳瑾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刁予弘、許士樟、林佳瑾上開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新舊法比較:
1.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案被告刁予弘、許士樟、林佳瑾行為後,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3條第1項等規定均於110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19日生效施行。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第43條第1項規定:「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6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之第41條規定:「(第1項)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犯前項之罪,個人逃漏稅額在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營利事業逃漏稅額在新臺幣5千萬元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第43條第1項規定:「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經新舊法比較結果,新法除提高併科罰金之數額,就該等規定第1項部分並將過往選科罰金之立法模式,改為應併科罰金,故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3人,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就本案犯行,自應適用被告3人行為時即修正前之稅捐稽徵法相關規定。
2.又刑法第215條雖於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7日生效,然修正後規定僅係將原罰金刑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前段規定,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0倍部分,予以明定在刑法,所定構成要件及得科處之法定刑種類與刑度均未變更,尚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自無庸為新舊法比較,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之原則,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二)法律適用之說明:
1.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犯罪主體必須為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係屬因身份或特定關係始能成立之犯罪。不具備上開身份者,並非該罪處罰之對象,須與具有該身份者共同犯上開之罪,始有適用該法論處之餘地(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333號、94年度台上字第7334號判決意旨參照)。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所謂「商業負責人」,因商業會計法第4條已明定「本法所稱商業負責人,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及其他法律有關之規定」。經查,本案被告刁予弘、許士樟除係附表甲編號5所示「許士國際企業社」之登記負責人,而為商業會計法第4條所稱之商業負責人外,就其餘公司或商號均非登記負責人,亦不具主辦、經辦會計人員身分,惟被告刁予弘、許士樟就上揭犯罪事實二(一)至(十七)等犯行,皆係無身分之人與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即被告林佳瑾共同實施犯罪,被告刁予弘、許士樟2人就上開犯行雖無特定身分關係,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仍以正犯論。另被告3人俱屬從事業務之人。
2.次按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再按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為一獨立之犯罪型態,為獨立之處罰規定,此所謂幫助,乃犯罪之特別構成要件,有別於刑法上之幫助犯,並非逃漏稅捐者之從犯。故如二人以上者同犯該條之罪,應不排除共同正犯之適用(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6792號判決、99年度台上字第2159號判決意旨參照)。
3.又按刑法第215條所謂業務上作成之文書,係指從事業務之人,本於業務上所作成之文書者(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515號判決意旨參照)。而「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係公司行號因從事營利事業之業務,須申報繳納營業稅,而附隨於其等業務所作成之文書,屬業務上所作成之文書。營業人為能合法經營其公司主要業務,就必須依法按期申報營業稅,顯然申報營業稅之行為與營業人公司營業之間具有密切關連,為營業人反覆所為之社會行為,雖非營業人經營之主要業務,仍認係該申報營業稅行為係附屬於該營業人公司主要營業事項之附隨業務;又營業人應以每2月為1期,製作「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即401報表)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係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之法定申報義務,而此申報行為既與公司之營業有密切關連,為公司反覆所為之社會行為,其雖非公司經營之主要業務,惟仍不失為附屬於該公司主要營業事項之附隨業務,營業稅申報書即屬業務上作成之文書,是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填載在此申報書而持以向稅捐機關行使,即應成立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是被告刁予弘、許士樟、林佳瑾為申報營業稅所需製作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核其性質當屬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詎其等持不實統一發票填載「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持向稅捐機關申報營業稅,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核課稅捐之正確性及公平性,自應成立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4.再按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罪,係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逃漏稅捐為成立要件。而所謂詐術固同於刑法上詐術之意,乃指「以偽作真」或「欺罔隱瞞」等積極之作為,致稅捐機關陷於錯誤,而免納或少納應繳之稅款,以獲取財產上之不法利益(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624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案被告刁予弘為弘宇公司、特魯多工程行之登記負責人,為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之納稅義務人,其與無身分關係之被告許士樟、林佳瑾以前述犯罪事實三、四所示不法方式取得不實統一發票,並於如附表
十九、二十所示之期間,據以作為申報營業稅捐之依據,以該方式逃漏稅捐,自合與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公司負責人以詐術逃漏稅捐罪之規定相合。
(三)所犯罪名:
1.被告刁予弘、許士樟、林佳瑾就犯罪事實欄二(一)至(七)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就犯罪事實欄二(八)至(十七)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就犯罪事實欄
三、四所為,則皆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7條之公司負責人以詐術逃漏稅捐罪。
2.被告刁予弘、許士樟就犯罪事實欄二(十八)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3.被告3人於「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之業務文書上登載不實內容後持以行使,各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各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俱不另論罪。
4.被告刁予弘、許士樟、林佳瑾利用不知情之員工填載如附表一至附表二十之不實會計憑證,均應論以間接正犯。
5.如行為人係於其掌控之不同營業人間為虛偽交易,其虛開統一發票之目的,自始即在使收受該發票之營業人得據以填載401表申報扣抵營業稅銷項稅額,故雖虛偽開立統一發票之時間、地點與收受該發票之營業人用以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之時間、地點,在自然意義上非完全一致,然就事件整體過程予以客觀觀察後,苟形式上獨立之行為,彼此之間具有全部或一部不可割之一致性或事理上之關聯性,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行為,自應適用想像競合犯之規定論以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是附表甲所示之各該營業人均由被告刁予弘、許士樟實質掌控,其等以附表甲各營業人名義,虛偽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除係為幫助弘宇公司、特魯多工程行逃漏稅捐外,其目的自始即係為營造各營業人間有交易往來之假象,亦即以各該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各行為間即有為完成上述計畫而不可分割之事理上關聯性,從其主觀意思及客觀事實觀察,所為犯行間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依社會通念,應評價為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就犯罪事實欄二(一)至(十七)均各從一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就犯罪事實欄三、犯罪事實欄四,則各從一重論以詐術逃漏稅捐罪處斷。
(四)共同正犯:
1.被告刁予弘、許士樟就犯罪事實欄二(一)至(八)、(十)至(十七)所示犯行,雖不具商業負責人身分,然與具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身分之被告林佳瑾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應論以共同正犯。
2.被告刁予弘為弘宇公司、特魯多工程行之登記負責人,而為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之納稅義務人,其與不具身分關係之被告許士樟、林佳瑾2人就犯罪事實欄三、四所示犯行,亦皆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俱應論以共同正犯。
(五)所犯罪數:
1.按關於營業稅之申報,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明定,營業人除同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而每年申報時間,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應分別於每年1月、3月、5月、7月、9月、11月之1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上期之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是每期營業稅申報,於各期申報完畢,即已結束,以「一期」作為認定逃漏營業稅次數之計算,區別不難,獨立性亦強,於經驗、論理上,似難以認定逃漏營業稅,可以符合接續犯之行為概念,是應分別視其犯罪時間係在刑法修正刪除連續犯之前或之後,而分別依連續犯論以一罪,或予分論併罰(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962號、101年度台上字第3275號、101年度台上字第4362號判決意旨參照)。
2.是本案應以營業稅繳納期間即每2個月為1期,就被告3人各期虛偽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幫助逃漏稅捐、詐術逃漏稅捐等行為,皆應每一期申報營業稅、統一發票開立「期別」之不同,作為認定虛偽填載不實會計憑證罪數之計算基準。而上開各期內之數次舉動,均為實現相同犯罪之單一目的所為,各行為間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認定各為接續犯之單一法律行為,均論以一罪。
3.被告刁予弘、許士樟就附表一所示共計8期;附表二所示共計8期;附表三所示共計7期;附表四所示共計6期;附表五所示共計6期;附表六所示1期;附表七所示共計2期;附表八所示共計8期;附表九所示共計8期;附表十所示共計7期;附表十一所示共計6期;附表十二所示共計5期;附表十三所示共計2期;附表十四所示共計2期;附表十五所示共計2期;附表十六所示共計2期;附表十七所示1期;附表十八所示共計2期;附表十九所示共計4期;附表二十所示共計4期,合計共91罪,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各具有獨立性,應予分論併罰。
4.被告林佳瑾就附表一所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行為共計8期;附表二所示共計8期;附表三所示共計7期;附表四所示共計6期;附表五所示共計6期;附表六所示1期;附表七所示共計2期;附表八所示共計8期;附表九所示共計8期;附表十所示共計7期;附表十一所示共計6期;附表十二所示共計5期;附表十三所示共計2期;附表十四所示共計2期;附表十五所示共計2期;附表十六所示共計2期;附表十七所示1期;附表十九所示共計4期;附表二十所示共計4期,合計共89罪,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亦應予分論併罰。
(六)審酌被告刁予弘為附表甲所示各營業人之實質負責人,被告許士樟亦同參與弘宇公司、特魯多工程行之決策,協助被告刁予弘處理各項業務,被告林佳瑾為記帳士事務所之負責人,卻為牟不法利益而與刁予弘、許士樟共同決議為本件犯行,綜核其等之參與程度、分工角色及可責性,爰均不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規定,就其等所涉各次犯行減輕其刑,附此敘明。
(七)爰審酌被告刁予弘、許士樟為營造弘宇公司、特魯多工程行及附表甲所示公司或商號營運正常之假象,明知營業人應據實開立統一發票,正當經營事業,秉誠處理公司稅務事宜,竟心存僥倖,罔顧稅捐公平及國家財政之健全,虛偽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同時幫助弘宇公司、特魯多工程行及晨豐公司逃漏稅捐,復取具不實進項發票,委由知情之記帳士即被告林佳瑾填製稅額申報書持以行使,危害稅捐稽徵公正、擾亂稅務作業,同時紊亂危害國家經濟秩序,所為應予非難;惟考量被告刁予弘、許士樟、林佳瑾犯後均已坦承犯行,態度尚可,非無悔意,兼衡被告3人之犯罪動機與目的、犯罪情節、分工角色、犯罪之期間、國家財稅受損之狀況、前科素行、智識程度、經濟與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關於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是就被告本案所犯3罪,爰不先於本案判決定其應執行刑,應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由檢察官依法聲請法院裁定其等應執行刑,以保障被告權益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併此說明。
四、沒收部分:扣案如附表乙編號4至63所示之稅籍資料、公司大小章、發票、會計憑證、電磁紀錄等物品或資料,均為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於被告3人之罪刑項下宣告沒收;另扣案如附表乙編號1至3所示之行動電話、筆記型電腦、隨身碟等物品,依卷內事證,尚難認與本案犯行有何直接關聯,故不予宣告沒收。又被告刁予弘、許士樟、林佳瑾就犯罪事實欄三、四所為,雖使弘宇公司、特魯多工程行各受有逃漏32,903元、33,507元營業稅額之不法利益,惟本件犯罪所得者既為弘宇公司、特魯多工程行,而與被告3人乃不同之人格主體,自非被告3人之犯罪所得,自無從對被告3人諭知沒收或追徵逃漏之稅捐。又檢察官並未舉證被告刁予弘、許士樟、林佳瑾有因本案已獲有犯罪所得之事證,自不生應對其等之犯罪所得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之問題,附此說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凱傑提起公訴,檢察官藍獻榮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路逸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于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之處罰)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甲:公司及商號明細表編號公司商號掛名負責人擔任負責人期間登記地址1巧禾企業有限公司蘇桂清106年8月31日起迄今臺中市○區○○○街0號1樓2代弘有限公司 劉湘麟 106年11月10日起至107年6月20日止臺中市○區○○里○○街00號1樓朱秀喬107年8月21日起迄今3宇禾企業社阮戍禎106牟10月27日起迄今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8樓之44宇升企業社陳佳萍106牟10月5日起至107年7月17日止臺中市○○區○○○路000號4樓 蔡鎰承 107年7月18日起迄今5許士國際企業社許士樟107年3月9日起至108年8月25目止臺中市○區○○○街0號1樓刁予弘108牟8月26日起迄今6志高企業社徐志豪107年5月2日起迄今臺中市○區○○街000○0號7榮程企業社阮夢玄107年5月2日起至108年6月3日止臺中市○區○○里○○○街0號2樓黃文詳108年6月4日起迄今8翊綺企業社阮翊綺107年6月21日起迄今臺中市○區○○街00號2樓9品宗企業社張村家(原名 張品宗 )107年6月2日起至108年8月25日止臺中市○區○○街000○0號1樓何欽文108年8月26日起迄今10向晴企業社李香芹107年7月31日起至108年8月25日止臺中市○區○○街000○0號1樓11秀嶺企業社郭綉鈴108年1月3日起迄今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5樓之212禹華興企業社余國華108年1月4日起迄今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8樓之413尚淳企業社張善淳108年2月1日起至108年8月25日止臺中市○○區○○○路000號4樓14致好企業社徐志豪108年3月22日起迄今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5樓之215尚純興企意社張善淳108年3月22日起迄今臺中市○區○○○街000巷00號16中品企業社張村家(原名張品宗)108年4月12日起迄今臺中市○○區○○街00巷00○0號17尚豊企業社李香芹108年4月19日起迄今臺中市○○區○○街00巷00號18永翊國際有限公司洪志德108年12月12日起至107年10月23日止臺中市○區○○街00號2樓附表乙:
編號名稱數量1行動電話(IPHONEX、序號:000000000000000、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1支2ASUS筆記型電腦(含電源線)1臺3隨身碟(USB)1支4弘宇人力仲介有限公司稅籍資料1份5弘宇人力仲介有限公司會計憑證4份6弘宇人力仲介有限公司發票19份7特魯多工程行稅籍資料1份8特魯多工程行發票9份9特魯多工程行公司大小章3顆10許士國際企業社稅籍資料1份11許士國際企業社發票8份12許士國際企業社公司大小章3顆13巧禾企業有限公司稅籍資料1份14巧禾企業有限公司發票9份15巧禾企業有限公司公司大小章6顆16宇禾企業社稅籍資料1份17宇禾企業社發票10份18宇禾企業社公司大小章10顆19宇升企業社稅籍資料1份20宇升企業社發票8份21宇升企業社公司大小章9顆22禹華興企業社稅籍資料1份23禹華興企業社發票2份24禹華興企業社公司大小章3顆25秀嶺企業社稅籍資料1份26秀嶺企業社發票2份27秀嶺企業社公司大小章5顆28尚淳企業社稅籍資料1份29尚淳企業社發票2份30尚淳企業社公司大小章3顆31尚純興企業社稅籍資料1份32尚純興企業社發票2份33尚純興企業社公司大小章3顆34翊綺企業社稅籍資料1份35翊綺企業社會計憑證1份36翊綺企業社發票7份37翊綺企業社公司大小章3顆38品宗企業社稅籍資料1份39品宗企業社發票5份40品宗企業社公司大小章5顆41中品企業社稅籍資料1份42中品企業社公司大小章5顆43向晴企業社稅籍資料1份44向晴企業社發票5份45向晴企業社公司大小章5顆46志高企業社稅籍資料1份47志高企業社發票6份48志高企業社公司大小章1顆49榮程企業社稅籍資料1份50榮程企業社會計憑證1份51榮程企業社發票7份52榮程企業社公司大小章6顆53何欽文企業社稅籍資料1份54何欽文企業社公司大小章3顆55代弘有限公司稅籍資料1份56代弘有限公司發票9份57代弘有限公司公司大小章6顆58致好企業社稅籍資料1份59致好企業社公司大小章4顆60向豊企業社稅籍資料1份61向豊企業社公司大小章3顆62宜樊企業社公司大小章3顆63公司帳冊報表電磁紀錄(弘宇人力仲介有限公司、特魯多工程行、許士國際企業社、巧禾企業有限公司、宇禾企業社、宇升企業社、禹華興企業社、秀嶺企業社、尚淳企業社、尚純興企業社、翊綺企業社、品宗企業社、中品企業社、向晴企業社、志高企業社、榮程企業社、何欽文企業社、代弘有限公司、致好企業社、向豊企業社)73份附表一:巧禾企業有限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編號稅期營業人名稱發票號碼銷售金額(新臺幣)營業稅額(新臺幣)1107年1月、2月份營業稅(107年3月15日前申報)宇升企業社YR0000000023,0001,150YR0000000020,0001,0002107年3月、4月份營業稅(107年5月15日前申報)宇升企業社AN0000000030,0001,500AN0000000025,0001,2503107年5月、6月份營業稅(107年7月15日前申報)弘宇人力仲介有限公司CL0000000018,000900CL0000000021,0001,0504107年7月、8月份營業稅(107年9月15日前申報)弘宇人力仲介有限公司EH0000000018,000900EH0000000021,0001,0505107年9月、10月份營業稅(107年11月15日前申報)向睛企業社GE00000000280,50014,025弘宇人力仲介有限公司GE00000000148,9527,4486107年11月、12月份營業稅(108年1月15日前申報)向晴企業社JB00000000277,65013,883弘宇人力仲介有限公司JB00000000146,1027,3057108年1月、2月份營業稅(108年3月15日前申報)特魯多工程行KY0000000036,0001,800向晴企業社KY00000000101,7005,085KY0000000081,0004,0508108年3月、4月份營業稅(108年5月15日前申報)禹華興企業社MV00000000147,8267,391特魯多工程行MV0000000015,400770昌平工程行MV0000000062,0003,100附表一之1:巧禾企業有限公司取得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編號稅期營業人名稱發票號碼銷售金額(新臺幣)營業稅額(新臺幣)1107年1月、2月份營業稅(107年3月15日前申報)字禾企業社YR0000000030,0001,500喜樂通運有限公司YR0000000017,143857YR0000000017,143857宇禾企業社YR0000000025,0001.2502107年3月、4月份營業稅(107年5月15日前申報)宇升企業社AN0000000015,000750許士國際企業社AN0000000015,0007503107年7月、8月份營業稅(107年9月15日前申報)宇禾企業社EB0000000025,2301,2624107年9月、10月份營業稅(107年11月15日前申報)代弘有限公司GE00000000210.60010,530GE00000000202,10010,1055107年11月、12月份營業稅(108年1月15日前申報)代弘有限公司JB00000000207,90010,395JB00000000199,4009.9706108年1月、2月份營業稅(108年3月15日前申報)品宗企業社KY00000000110,4005,520KY0000000092,8404,6327108年3月、4月份營業稅(108年5月15日前申報)品宗企業社MV00000000150,139附表二:代弘有限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編號稅期營業人名稱發票號碼銷售金額(新臺幣)營業稅額(新臺幣)1107年1月、2月份營業稅(107年3月15日前申報)宇禾企業社YR0000000026,0001,300YR0000000029,5241,4762107年5月、6月份營業稅(107年7月15日前申報)宇升企業社CL0000000025,0001,250CL0000000033,5871,6793107年7月、8月份營業稅(107年9月15日前申報)宇禾企業社EH0000000026,0001,300志高企業社EH00000000170,0008,5004107年9月、10月份營業稅(107年11月15日前申報)宇禾企業有公司GE00000000210,60010,530GE00000000202,10010,1055107年11月、12月份營業稅(108年1月15日前申報)宇禾企業有公司JB00000000207,90010,395JB00000000199,4009,9706108年1月、2月份營業稅(108年3月15日前申報)品宗企業社KY00000000100,3805,019KY0000000082,8404,142特魯多工程行KY00000000114,0005,7007108年3月、4月份營業稅(108年5月15日前申報)秀嶺企業社MV00000000106,3555,318特魯多工程行HV00000000144,9807,2498108年5月、6月份營業稅(108年7月15日前申報)尚純興企業社PS0000000037,0001,850附表二之1:代弘有限公司取得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編號稅期營業人名稱發票號碼銷售金額(新臺幣)營業稅額(新臺幣)1107年1月、2月份營業稅(107年3月15日前申報)宇升企業社YE0000000026,5001,325杰紳有限公司YR0000000046,0002,300永翊國際有限公司YR0000000016,237812YR0000000017,237862宇升企業社YR0000000025,0001,2502107年5月、6月份營業稅(107年7月15日前申報)禜程企業社CL0000000029,5471,4773107年7月、8月份營業稅(107年9月15日前申報)禜程企業社EH0000000060,0003,000EH0000000070,0003,5004107年9月、10月份營業稅(107年11月15日前申報)品宗企業社GE00000000210,03810,502GE00000000191,0629,5535107年11月、12月份營業稅(108年1月15日前申報)品宗企業社JB00000000207,53810,377JB00000000188,5629,4286108年1月、2月份營業稅(108年3月15日前申報)禜程企業社KY00000000125,7056,285KY00000000156,5007,8257108年3月、4月份營業稅(108年5月15日前申報)尚淳企業社MV00000000129,1076,455MV00000000103,2585,163附表三:宇禾企業社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編號稅期營業人名稱發票號碼銷售金額(新臺幣)營業稅額(新臺幣)1107年1-2月營業稅(107年3月15日前申報)巧禾企業有限公司YR0000000030,0001,500YR0000000025,0001,2502107年3-4月營業稅(107年5月15日前申報)巧禾企業有限公司AW21S5245015,0007603107年5-6月營業稅(107年7月15日前申報)禜程企業社弘宇人力仲CL0000000031,8651,593介有限公司CL0000000075,0003,7504107年7-8月營業稅(107年9月15日前申報)巧禾企業有限公司EH0000000025,2301,262弘宇人力仲介有限公司EH00000000120,0006,000EH0000000090,0004,5005107年9-10月營業稅(107年11月15日前申報)品宗企業社品宗企業社GE00000000180,3009,015GE00000000200,00010,0006107年11-12月營業稅(108年1月15日前申報)品宗企業社品宗企業社JB00000000177,7008,885JB21V32252197,4009,8707108年1-2月營業稅(108年3月15日前申報)特魯多工程行KY0000000040,0002,000義華興企業社KY0000000015,000750尚淳企業社KY0000000015,000750附表三之1:宇禾企業社取得不實統一發票並經提出扣抵明細表編號稅期營業人名稱發票號碼銷售金額(新臺幣)營業稅額(新臺幣)1107年1-2月營業稅(107年3月15日前申報)代弘有限公司YR0000000026,0001,300杰紳有限公司YR0000000037,0001,850代弘有限公司YR0000000029,5241,4762107年5-6月營業稅(107年7月15日前申報)許士國際企業社CL0000000020,4461,022CL0000000021,3801,0693107年7-8月營業稅(107年9月15日前申報)許士國際企業社EH00000000109,3005,465代弘有限公司EH0000000026,0001,3004107年9-10月營業稅(107年11月15日前申報)禜程企業社GE00000000228,58111,429GE00000000225,41911,2715107年10-11月營業稅(108年1月15日前申報)禜程企業社JB00000000225,83111,292JB00000000110,5005,525附表四:志高企業社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編號稅期營業人名稱發票號碼銷售金額(新臺幣)營業稅額(新臺幣)1107年7-8月營業稅(107年9月15日前申報)晨豐工業有限公司EH0000000035,4681,773許士國際企業社EH0000000081,1004,055EH0000000082,0604,1032107年9-10月營業稅(107年11月15日前申報)許士國際企業社GE00000000102,7905,140GE00000000169,7008,4853107年11-12月營業稅(108年1月15日前申報)許士國際企業社JB00000000127,9006,395JB00000000167,2008,360JB0000000030,0001,5004108年1-2月營業稅(108年3月15日前申報)許士國際企業社KY00000000107,9005,395KY0000000086,3104,3165108年3-4月營業稅(108年5月15日前申報)許士國際企業社MV0000000090,2004510MV0000000086,3104,316秀嶺企業社MV0000000078,2003,910特魯爹工程行MV0000000081,4004,0706108年5-6月營業稅(108年7月15日前申報)許士國際企業社PS00000000102,7905,140PS00000000169,7008,485附表四之1:志高企業社取得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編號稅期營業人名稱發票號碼銷售金額(新臺幣)營業稅額(新臺幣)1107年7-8月營業稅(107年9月15日前申報)代弘有限公司EH00000000170,0008,5002107年9-10月營業稅(107年11月15日前申報)向晴企業社GE00000000130,5006,525GE00000000165,4008,2703107年10-11月營業稅(108年12月15日前申報)向晴企業社JB00000000127,9006,395JB00000000162,8008,1404108年1-2月營業稅(108年3月15日前申報)向晴企業社KY00000000121,4006,070KY0000000080,2004,0105108年3-4月營業稅(108年5月15日前申報)向晴企業社MV0000000085,7004,285MV0000000080,2004,0106108年5-6月營業稅(108年7月15日前申報)向晴企業社PS00000000130,5006,525PS00000000165,4008,270附表五:品宗企業社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編號稅期營業人名稱發票號碼銷售金額(新臺幣)營業稅額(新臺幣)1107年9-10月營業稅(107年11月15日前申報)代弘有限公司GE00000000210,03810,502GE00000000191,0629,5532107年11-12月營業稅(108年1月15日前申報)代弘有限公司JB00000000207,53810,377JB00000000188,5629,4283108年1-2月營業稅(108年3月15日前申報)巧禾企業有限公司KY00000000110,4005,520KY0000000092,6404,6324108年3-4月營業稅(108年5月15日前申報)巧禾企業有限公司MV00000000150,1397,5075108年5-6月營業稅(108年7月15日前申報)致好企業社PS00000000102,0005,100PS00000000191,0629,5536108年7-8月營業稅(108年9月15日前申報)特魯多工程行RP0000000084,1404,207附表五之1:品宗企業社取得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編號稅期營業人名稱發票號碼銷售金額(新臺幣)營業稅額(新臺幣)1107年9-10月營業稅(107年11月15日前申報)宇禾企業社GE00000000180,3009,015GE00000000200,00010,0002107年11-12月營業稅(108年1月15日前申報)宇禾企業社JB00000000177,7008,885JB00000000197,4009,8703108年1-2月營業稅(108年3月15日前申報)代弘有限公司KY00000000100,3805,019KY0000000082,8404,1424108年3-4月營業稅(108年5月15日前申報)尚純興企業社MV00000000134,7806,739秀嶺企業社MV0000000033,4001,6705108年5-6月營業稅(108年7月15日前申報)禹華興企業社PS00000000179,5808,979PS00000000179,5718,979附表六:致好企業社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編號稅期營業人名稱發票號碼銷售金額(新臺幣)營業稅額(新臺幣)1108年5-6月營業稅(108年7月15日前申報)翊綺企業社PS00000000101,1005,055PS00000000100,8005,040特魯多工程行PS0000000018,000900附表六之1:致好企業社取得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編號稅期營業人名稱發票號碼銷售金額(新臺幣)營業稅額(新臺幣)1108年5-6月營業稅(108年7月15日前申報)品宗企業社PS00000000102,0005,100PS00000000191,0629,553附表七:中品企業社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編號稅期營業人名稱發票號碼銷售金額(新臺幣)營業稅額(新臺幣)1108年5-6月營業稅(108年7月15日前申報)向晴企業社PS0000000012,000600PS00000000100,0805,004PS00000000100,8005,0402108年7-8月營業稅(108年9月15日前申報)特魯多工程行RP00000000136,2206,811附表七之1:中品企業社取得不實統一發票並經提出扣抵明細表編號稅期營業人名稱發票號碼銷售金額(新臺幣)營業稅額(新臺幣)1108年5-6月營業稅(108年7月15日前申報)翊綺企業社PS0000000066,0003,300PS00000000102,7905,140PS00000000180,3009,015附表八:宇升企業社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編號稅期營業人名稱發票號碼銷售金額(新臺幣)營業稅額(新臺幣)1107年1-2月營業稅(107年3月15日前申報)代弘有限公司YR0000000026,5001,325YR0000000025,0001,2502107年3-4月營業稅(107年5月15日前申報)許士國際企業社AK0000000060,0003,0003107年5-6月營業稅(107年7月15日前申報)許士國際企業社CL0000000010,867543CL0000000011,0205514107年7-8月營業稅(107年9月15日前申報)禜程企業社EH0000000039,5101,976EH0000000048,0402,4025107年9-10月營業稅(107年11月15日前申報)禜程企業社GE00000000264,85013,243GE00000000175,1508,7586107年11-12月營業稅(108年1月15日前申報)禜程企業社JB00000000262,00013,100JB00000000128,0006,4007108年1-2月營業稅(108年3月15日前申報)禜程企業社KY00000000118,5905,930KY0000000099,8534,9938108年3-4片營業稅(108年5月15日前申報)禜程企業社MV00000000123,1166,156MV0000000097,3304,867附表八之1:宇升企業社取得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編號稅期營業人名稱發票號碼銷售金額(新臺幣)營業稅額(新臺幣)1107年1-2月營業稅(107年3月15日前申報)巧禾企業有限公司YR0000000023,0001,150YR0000000020,0001,0002107年3-4月營業稅(107年5月15日前申報)巧禾企業有限公司AN0000000030,0001,500AN0000000025,0001,2503107年5-6月營業稅(107年7月15日前申報)代弘有限公司CL0000000025,0001,250CL0000000033,5871,6794107年7-8月營業稅(107年9月15日前申報)翊綺企業社EH0000000038,0501,903EH0000000052,5302,6275107年9-10月營業稅(107年11月15日前申報)翊綺企業社GE00000000179,5718,979GE00000000196,7819,8396107年11-12月營業稅(108年1月15日前申報)翊綺企業社JB00000000176,7718,839JB00000000193,9819,6997108年1-2月營業稅(108年3月15日前申報)翊綺企業社KY00000000122,3706,119KY0000000097,8954,8958108年3-4月營業稅(108年5月15日前申報)翊綺企業社MV00000000118,5605,928MV0000000094,4954,725附表九:許士國際企業社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編號稅期營業人名稱發票號碼銷售金額(新臺幣)營業稅額(新臺幣)1107年3-4月營業稅(107年5月15日前申報)巧禾企業有限公司AN0000000015,0007502107年5-6月營業稅(107年7月15日前申報)宇禾企業社CL0000000020,4461,022CL0000000021,3801,0693107年7-8月營業稅(107年9月15日前申報)宇未企業社EH00000000309,3005,465翊綺企業社EH00000000104,0005,2004107年9-10月營業稅(107年11月15日前申報)翊綺企業社GE00000000172,0208,601GE00000000173,7208,6865107年11-12月營業稅(108年1月15日前申報)翊綺企業社JB00000000169,3208,466JB00000000171,0208,5516108年1-2月營業稅(108年3月15日前申報)翊綺企業社KY00000000115,4505,773KY0000000092,3554,6187108年3-4月營業稅(108年5月15日前申報)翊綺企業社MV00000000105,4005,270MV21424B0191,3054,5658108年5-6月營業稅(108年7月15日前申報)尚純興企業社PS00000000102,7905,140PS00000000169,7008,485附表九之1:許士國際企業社取得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編號稅期營業人名稱發票號碼銷售金額(新臺幣)營業稅額(新臺幣)1107年3-4月營業稅(108年5月15日前申報)宇升企業社AN0000000060,0003,0002107年5-6月營業稅(107年7月15日前申報)宇升企業社CL0000000010,867543CL0000000011,0205513107年7-8月營業稅(107年9月15日前申報)志高企業社EH0000000081,1004,055EH0000000082,0604,1034107年9-10月營業稅(107年11月15日前申報)志高企業社GE00000000102,7905,140GE00000000169,7008,485JB00000000127,9006,3955107年11-12月營業稅(108年1月15日前申報)志高企業社JB00000000167,2008,360JB0000000030,0001,5006108年1-2月營業稅(108年3月15日前申報)志高企業社KY00000000107,9005,395KY0000000086,3104,3167108年3-4月營業稅(108年5月15日前申報)志高企業社MV0000000090,2004,510MV0000000086,3104,3168108年5-6月營業稅(108年7月15日前申報)志高企業社PS00000000102,7905,140PS00000000169,7008,485附表十:禜程企業社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編號稅期營業人名稱發票號碼銷售金額(新臺幣)營業稅額(新臺幣)1107年5-6月營業稅(107年7月15日前申報)代弘有限公司CL0000000029,5471,4772107年7-8月營業稅(107年9月15日前申報)代弘有限公司EH0000000060,0003,000EH0000000070,0003,5003107年9-10月營業稅(107年11月15日前申報)宇禾企業社GE00000000228,58111,429GE00000000225,41911,2714107年11-12月營業稅(108年1月15日前申報)宇禾企業社JB00000000225,83111,292JB00000000110,5005,5255108年1-2月營業稅(108年3月15日前申報)代弘有限公司KY00000000125,7056,285KY00000000156,5007,8256108年3-4月營業稅(108年5月15日前申報)尚淳企業社MV00000000126,8806,344MV00000000100,2505,0137108年5-6月營業稅(108年7月15日前申報)秀嶺企業社PS00000000179,5808,979PS00000000173,9208,696附表十之1:禜程企業社取得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編號稅期營業人名稱發票號碼銷售金額(臺幣)營業稅額(新臺幣)1107年5-6月營業稅(107年7月15日前申報)宇禾企業社CL0000000031,8651,593永翊國際有限公司CL0000000036,0001,8002107年7-8月營業稅(107年9月15日前申報)宇升企業社EH0000000039,5101,976EH0000000048,0402,4023107年9-10月營業稅(107年11月15日前申報)宇升企業社GE00000000264,85013,243GE00000000175,1508,7584107年11-12月營業稅(108年1月15日前申報)宇升企業社JB00000000262,00013,100JB00000000128,0006,4005108年1-2月營業稅(108年3月15日前申報)宇升企業社KY00000000118,5905,930KY0000000099,8534,9936108年3-4月營業稅(108年5月15日前申報)宇升企業社MV00000000123,1166,156MV0000000097,3304,8677108年5-6月營業稅(108年7月15日前申報)尚純興企業社PS00000000191,0629,553附表十一:翊綺企業社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編號稅期營業人名稱發票號碼銷售金額(新臺幣)營業稅額(新臺幣)1107年7-8月營業稅(107年9月15日前申報)宇升企業社EH0000000038,0501,903EH218S950152,5302,6272107年9-10月營業稅(107年11月15日前申報)宇升企業社GE00000000179,5718,979GE00000000196,7819,8393107年11-12月營業稅(108年1月15日前申報)宇升企業社JB00000000176,7718,839JB00000000193,9819,6994108年1-2月營業稅(108年3月15日前申報)宇升企業社KY00000000122,3706,119KY0000000097,8954,8955108年3-4月營業稅(108年5月15日前申報)宇升企業社MV00000000118,5605,928MV0000000094,4954,725禹華興企業社MV0000000050,0002,500尚淳企業社MH0000000056,0002,8006108年5-6月營業稅(108年7月15日前申報)中品企業社PS0000000066,0003,300PS214B5502102,7905,140PS00000000180,3009,015附表十一之1:翊綺企業社取得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編號稅期營業人名稱發票號碼銷售金額(新臺幣)營業稅額(新臺幣)1107年7-8月營業稅(107年9月15日前申報)許士國際企業社EH00000000104,0005,2002107年9-10月營業稅(107年11月15日前申報)許士國際企業社GE00000000172,0208,601GE00000000173,7208,6863107年11-12月營業稅(108年1月15日前申報)許士國際企業社JB00000000169,3208,466JB00000000171,0208,5514108年1-2月營業稅(108年3月15日前申報)許士國際企業社KY00000000115,4505,773KY0000000092,3554,6185108年3-4月營業稅(108年5月15日前申報)許士國際企業社MY00000000105,4005,270MV0000000091,3054,5656108年5-6月營業稅(108年7月15日前申報)致好企業社PS00000000101,1005,055PS00000000100,8005,040附表十二:向晴企業社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編號稅期營業人名稱發票號碼銷售金額(新臺幣)營業稅額(新臺幣)1107年9-10月營業稅(107年11月15日前申報)志高企業社GE218O3350130,5006,525GE00000000165,4008,2702107年11-12月營業稅(108年1月15日前申報)志高企業社JB00000000127,9006,395JB00000000162,8008,1403108年1-2月營業稅(108年3月15日前申報)志高企業社KY00000000121,4006,070KY0000000080,2004,0104108年3-4月營業稅(108年5月15日前申報)志高企業社MV0000000085,7004,285MV0000000080,2004,0105108年5-6月營業稅(108年7月15日前申報)志高企業社PS00000000130,5006,525PS00000000165,4008,270附表十二之1:向晴企業社取得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編號稅期營業人名稱發票號碼銷售金額(新臺幣)營業稅額(新臺幣)1107年9-10月營業稅(107年11月15日前申報)巧禾企業有限公司GE00000000280,50014,0252107年11-12月營業稅(108年1月15日前申報)巧禾企業有限公司JB00000000277,65013,8833108年1-2月營業稅(108年1月15日前申報)巧禾企業有限公司KY00000000101,7005,085KY0000000081,0004,0504108年3-4月營業稅(108年5月15日前申報)禹華興企業社MV00000000155,0007,750MV0000000021,0001,0505108年5-6月營業稅(108年7月15日前申報)昌平工程行PS0000000028,0001,400中品企業社PS0000000012,000600PS00000000100,0805,004PS00000000100,8005,040附表十三:秀嶺企業社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編號稅期營業人名稱發票號碼銷售金額(新臺幣)營業稅額(新臺幣)1108年3-4月營業稅(108年5月15日前申報)尚純興企業社MV00000000120,0006,000品宗企業社MV0000000033,4001,6702108年5-6月營業稅(108年7月15日前申報)尚淳企業社PS00000000175,1508,758PS1S699401166,7008,335附表十三之1:秀嶺企業社取得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編號稅期營業人名稱發票號碼銷售金額(新臺幣)營業稅額(新臺幣)1108年3-4月營業稅(108年5月15日前申報)代弘有限公司MV00000000106,3555,318志高企業社MV0000000078,2003,9102108年5-6月營業稅(108年7月15日前申報)禜程企業社PS00000000179,5808,979PS00000000173,9208,696附表十四:禹華興企業社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編號稅期營業人名稱發票號碼銷售金額(新臺幣)營業稅額(新臺幣)1108年3-4月營業稅(108年5月15日前申報)向晴企業社MV00000000155,0007,750MV0000000021,0001,0502108年5-6月營業稅(108年7月15日前申報)品宗企業社PS00000000179,5808,979PS00000000179,5718,979附表十四之1:禹華興企業社取得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編號稅期營業人名稱發票號碼銷售金額(新臺幣)營業稅額(新臺幣)1108年1-2月營業稅(108年3月15日前申報)宇禾企業社KY0000000015,0007502108年3-4月營業稅(108年5月15日前申報)翊綺企業社MV0000000050,0002,500巧禾企業有限公司MV00000000147,8267,3913108年5-6月營業稅(108年7月15日前申報)向豊企業社PS00000000192,1009,605PS00000000169,5008,475附表十五:尚淳企業社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編號稅期營業人名稱發票號碼銷售金額(新臺幣)營業稅額(新臺幣)1108年3-4月營業稅(108年5月15日前申報)代弘有限公司MV00000000129,1076,455代弘有限公司MV00000000103,2585,163晨豐工業有限公司MV0000000017,0008502108年5-6月營業稅(108年7月15日前申報)向豊企業社PS00000000175,1508,758PS00000000180,3009,015附表十五之1:尚淳企業社取得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編號稅期營業人名稱發票號碼銷售金額(新臺幣)營業稅額(新臺幣)1108年1-2月營業稅(108年3月15日前申報)宇禾企業社KY0000000015,0007502108年3-4月營業稅(108年5月15日前申報)禜程企業社MV00000000126,8806,344MV00000000100,2505,013翊綺企業社MV0000000056,0002,8003108年5-6月營業稅(108年7月15日前申報)秀嶺企業社PS00000000175,1508,758PS00000000166,7008,335附表十六:尚純興企業社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編號稅期營業人名稱發票號碼銷售金額(新臺幣)營業稅額(新臺幣)所犯罪名及宣告刑1108年3-4月營業稅(108年5月15日前申報)品宗企業社MV00000000134,7806,7392108年5-6月營業稅(108年7月15日前申報)禜程企業社PS0000000026,0001,300PS00000000165,4008,270PS00000000191,0629,553附表十六之1:尚純興企業社取得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編號稅期營業人名稱發票號碼銷售金額(新臺幣)營業稅額(新臺幣)1108年3-4月營業稅(108年5月15日前申報)秀嶺企業社MV00000000120,0006,0002108年5-6月營業稅(108年7月15日前申報)代弘有限公司PS0000000037,0001,850許士國際企業社PS00000000102,7905,140PS00000000169,7008,485附表十七:向豊企業社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編號稅期營業人名稱發票號碼銷售金額(新臺幣)營業稅額(新臺幣)所犯罪名及宣告刑1108年5-6月營業稅(108年7月15日前申報)禹華興企業社PS00000000192,1009,605PS00000000169,5008,475附表十七之1:向豊企業社取得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編號稅期營業人名稱發票號碼銷售金額(新臺幣)營業稅額(新臺幣)1108年5-6月營業稅(108年7月15日前申報)尚淳企業社PS00000000175,1508,758PS00000000180,3009,015附表十八:永翊國際有限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編號稅期營業人名稱發票號碼銷售金額(新臺幣)營業稅額(新臺幣)1107年1-2月營業稅(107年3月15日前申報)代弘有限公司YR0000000016,237812YR0000000017,237862余品鋒工程有限公司YR0000000022,0001,1002107年5-6月營業稅(107年7月15日前申報)禜程企業社CL0000000036,0001,800附表十九:弘宇人力仲介有限公司取得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編號稅期營業人名稱發票號碼銷售金額(新臺幣)營業稅額(新臺幣)1107年5-6月營業稅(107年7月15日前申報)巧禾企業有限公司CL0000000018,000900CL0000000021,0001,050CL0000000075,0003,7502107年7-8月營業稅(107年9月15日前申報)巧禾企業有限公司EH0000000018,000900EH0000000021,0001,050宇禾企業社EH00000000120,0006,000EH0000000090,0004,5003107年9-10月營業稅(107年11月15日前申報)巧禾企業有限公司GE00000000148,9527,4484107年11-12月營業稅(108年1月15日前申報)巧禾企業有限公司JB00000000146,1027,305附表二十:特魯多工程行取得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編號稅期營業人名稱發票號碼銷售金額(新臺幣)營業稅額(新臺幣)1108年1-2月營業稅(108年3月15日前申報)巧禾企業有限公司KY0000000036,0001,800宇禾企業社KY0000000040,0002,000代弘有限公司KY00000000114,0005,7002108年3-4月營業稅(108年5月15日前申報)巧禾企業有限公司MV0000000015,400770代弘有限公司MY00000000144,9807,249志高企業社MV0000000081,4004,0703108年5-6月營業稅(108年7月15日前申報)致好企業社PS0000000018,000900品宗企業社KP0000000084,1404,2074108年7-8月營業稅(108年9月15日前申報)中品企業社RP00000000136,2206,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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