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其他聲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侵訴字第27號
112年度聲字第1115號聲請人即被告 張耿茗 選任辯護人 朱清奇 律師
楊玉珍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輔佐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甲○○之母親 黃美燕 於本院112年度侵訴字第27號刑事案件擔任其輔佐人。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詳如刑事聲請狀(如附件)。
二、按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或3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或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起訴後,得向法院以書狀或於審判期日以言詞陳明為被告或自訴人之輔佐人,刑事訴訟法第35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以辯護人終究為外人,不若親屬在旁,其年輕社會經驗不足,仍恐無法為完全陳述,故聲請由其母親黃美燕擔任其輔佐人,協助其面對本案。參諸卷附被告戶籍資料,被告母親黃美燕為其直系血親,被告聲請以之為輔佐人,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陳德池法官吳芙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書記官楊蕎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