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5077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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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507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50773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法定代理人丙○○
、5、三段2債務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柒仟參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0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
一、債務人等應連帶給付聲請人新台幣267,378元整,及所列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督促程序費用由債務人等連帶負擔。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
一、緣債務人甲○○邀同乙○○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4年04月03日,向聲請人借款合計新台幣陸拾萬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如借據規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償,雖經催討,均未見效。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二、債權人原名「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96年8月13日金管銀(六)字第09600334970號函准變更名稱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
謹狀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
民事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
書記官朱恆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