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6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丁○○被告甲○○
乙○○丙○○上列被告等因詐欺取財案件(本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三一四六號、九十七年度易字第三四六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6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王國棟
法官柯雅惠法官楊真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苗澂中華民國97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