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自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恐嚇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自字第1號自訴人 羅善鳴 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狀及補正被告之姓名、年齡、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理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提起自訴,應於自訴狀內記載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又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0條第2項第1款、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自訴人提起本件自訴,於自訴狀上並未記載被告姓名、年齡、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並辨別之特徵,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有刑事自訴狀在卷可稽,揆諸前開法條規定,自訴人提起本件自訴,其起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329條第2項之規定,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如逾期不補正,即依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中華民國101年5月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伍偉華法官許蓓雯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5月7日
書記官蔡孟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