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24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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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24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431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台幣參拾萬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出境。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殺人等案件,前經本院執行羈押。 玆該 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其於提出新台幣30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惟應予限制出境。
二、以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2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江錫麟法官張惠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慈傳中華民國98年12月2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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