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17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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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1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變更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172號聲請人 廖秋松 即被告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強盜等案件(103年度訴字第1057號),聲請變更准予停止羈押之保證金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前經法院裁定准予以新臺幣(下同)20萬元具保停止羈押,惟伊母親於伊年幼時即與伊父親離異,獨自扶養伊,近日身體出現微恙而工作停擺,頓失家中經濟來源,故至今未能湊足交保金額,為此請求法院准許降低具保金額至新臺幣(下同)7萬元,伊願定期向住所管轄區域內之警察機關報到等語。
二、查聲請人即被告廖秋松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30條加重強盜等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之虞,且審酌被告於短時間內觸犯本案恐嚇取財、妨害自由、加重強盜等犯行,有事實足認有再犯之虞,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同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3款、第8款之要件,而有羈押之必要,故裁定自民國
103年10月20日起執行羈押,嗣並先後於104年1月15日、
104年3月19日裁定延長羈押在案。
三、本院考量聲請人本案之犯案情節、犯罪分工上居於主導地位、犯罪對被害人之法益侵害嚴重,暨聲請人之家庭狀況等一切情形,認聲請人如能具保20萬元之保證金額,始足以造成聲請人心理的強制性,以促使其遵期到庭接受審判,是聲請人請求酌減保證金額,尚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饒金鳳
法官吳金芳法官陳昭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姵珺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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