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92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39260號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務人魏國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陸萬叁仟叁佰柒拾陸元,及其中壹拾壹萬柒仟柒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叁仟叁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