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53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王源洪 發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482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萬8,4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3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麗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
書記官張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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