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409號原告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被告 鍾浚禾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前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准予核發109年度司促字第3421號支付命令在案,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鼎正(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