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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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96號異議人甲○○上列異議人因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97年1月24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據卷內送達證書所載,係於民國97年2月4日送達正本於異議人,異議人遲至民國97年3月19日提出異議,本件支付命令已於民國97年2月29日確定,債務人所提起之異議已逾法定期間,依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佑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書記官林天化中華民國97年3月2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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