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抗字第8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抗字第8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為一定行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抗字第818號抗告人 劉家梅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等間請求為一定行為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670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陳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
書記官李垂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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