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9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9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9104號債權人 陳世展 債務人 施月娟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列舉式■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日期轉換■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__,此項裁定已於■日期轉換■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
書記官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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