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514號聲請人和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金棍 相對人志勳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柯志勳 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1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中關於「相對人志勳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柯志勳」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志勳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柯志勳」。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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