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78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7810號債權人 沈淑菁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正輝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人所提出之證物非借據影本而為本票影本,因未記載發票年月日與票據法第120條之規定不符,其爲無效票據故無法釋明債權存在,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
書記官沈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