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消債補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消債補字第4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麗足 代理人 陳惠玲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
民事庭法官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
書記官~g2;附表:
┌───────────────────────────┐│㈠聲請人列有房租支出,請說明目前共同居住之人有幾人?家││庭生活費用如何分擔?另與出租人間有無親屬關係或其他情││誼。│├───────────────────────────┤│㈡陳報債務人本人及受扶養權利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1││年10月起至104年1月止)之交易往來明細(如已提出即無須││重覆陳報)。│├───────────────────────────┤│㈢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2,100元。│├───────────────────────────┤│㈣自101年10月1日至104年1月31日止,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之各項收入(包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與、政府補助、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明細、個人生活及扶││養費之全部支出明細,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例如水電瓦斯││費、電信費、油資等繳納單據),如已提出即無須重覆陳報││。│├───────────────────────────┤│㈤除已陳報者外,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債務?併說明上開財產及債務自101年││10月1日起迄今之變動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