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勞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勞訴字第22號原告丙○○
段38法定代理人乙○○被告南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在中華民國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公司之主事務所住所地係登記於臺北縣汐止市○○○路○段○○號10樓,此有被告提出之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1紙在卷足憑,且依據被告向原告所為之通知存證信函,被告寄出地點亦位於上揭地址,足見被告之主事務所所在地確實位於臺北縣汐止市○○○路○段○○號10樓無誤,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清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3月16日
書記官劉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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