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壢簡附民字第6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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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壢簡附民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壢簡附民字第66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誹謗等案件(本院97年度壢簡字第255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1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吳為平
法官蘇琬能法官林玉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晴文中華民國98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