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減少買賣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500號原告 李欣潔 訴訟代理人 李慶榮 律師
孫守濂 律師 涂榮廷 律師複代理人 劉建畿 律師訴訟代理人 李瑞甄 被告 簡珮晴 訴訟代理人 林春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事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茲因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爰裁定再開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7年9月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彥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
書記官陳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