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8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八七一號
相對人明臺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聲請人丙○○、乙○○聲請確定訴訟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七日以內,向本院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
理由
一、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丙○○、乙○○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四0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四八三號判決確定在案,其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二分一,餘由聲請人負擔。本件聲請人係聲請確定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爰依前揭規定,命相對人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許石慶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