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15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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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5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五一七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三年度聲沒字第三0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貳柒公克)為違禁物,應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毛重0.五公克,淨重0.二七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之違禁物,應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後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扣案之白粉一包含極微量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0.二七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調科壹字第一二00一三五二0號鑑定通知書在卷可稽,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林慧英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