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4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4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基隆看守所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敏慧
法官許瀞心法官劉桂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書記官鄧順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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