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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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26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谷嶔具保人郭麗華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麗華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7日通緝到案後,本院認無羈押之必要,同意其提出保證金新台幣1萬元具保候傳,並由具保人郭麗華依本院指定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柳章峰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
書記官江秋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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