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簡字第161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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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審簡字第16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審簡字第161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柯秀明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緝字第792號),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06年度審訴字第579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柯秀明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明犯罪事實之證據方法並其證據,除犯罪事實引用之附表應更正為【本院附表】、證據部分應補充:
「被告柯秀明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見本院審訴卷第19頁背面)」、「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銷項去路明細6份、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綜合所得稅BAN給付清單11份(見105偵13462卷第46至49頁、第83至88頁、第119至120頁)」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之起訴書(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論罪:
1.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合先敘明。
2.查被告柯秀明係 尚騫 有限公司(下稱尚騫公司)之負責人,亦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明知尚騫公司於民國102年1月24日起至同年3月26日間,與如【本院附表】所示之公司之間並無實際銷售之事實,竟任由「 周文鎗 」以尚騫公司名義,接續填製多張不實之統一發票,交由如【本院附表】所示之公司,作為該等公司之進項憑證,持以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款,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而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為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特別規定而優先適用,已如前述。被告與「周文鎗」就前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另其等係於密接之時間、地點以相同方式持續開立如附表所示之不實發票,均屬基於單一犯罪決意而在時空密接狀態下,接續實行相同構成要件之行為,由於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又被告前於96年間,因強盜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285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年確定,嗣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6年度上更一字第211號撤銷改判偽造文書罪,處有期徒刑4年確定,於98年11月16日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監,並於99年6月27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以已執行論,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乙份在卷可參,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二)量刑理由之說明:爰審酌被告身為尚騫公司之商業負責人,竟將公司金融帳戶、支票、發票連同大小印鑑,交付「周文鎗」任意使用,藉由「周文鎗」以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不正當方法,使他人持以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款,所為不僅使會計事項發生不實結果,影響交易秩序,足以紊亂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額查核之正確性及公平性,造成國家財政損失,更危害經濟秩序,惟考量其犯後終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犯行,態度尚可,衡酌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身體健康狀況、尚需撫養之人口、現職收入、家庭經濟生活狀況僅能勉強維持,受有中等教育之智識程度(參106偵緝792卷第5頁調查筆錄)、填載不實統一發票之數量及金額,暨檢察官具體求刑與被告對於科刑範圍之意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另被告雖交付「周文鎗」上開公司金融帳戶,並共同參與上開犯行,惟依卷內事證,無從確認被告有無收受報酬,難認有何犯罪所得,自不予宣告沒收、追徵,併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林易萱提起公訴,檢察官高怡修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6年9月22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周泰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06年9月25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本院附表】┌──┬──────────┬─────┬────┬───────┬───────┐│編號│營業人名稱(買受人)│開立期間│發票張數│銷售額│稅額│├──┼──────────┼─────┼────┼───────┼───────┤│1│ 舜茂 公司│102年3月│1張│54萬5,300元│2萬7,265元│├──┼──────────┼─────┼────┼───────┼───────┤│2│舜茂公司│102年3月│1張│48萬180元│2萬4,009元│├──┼──────────┼─────┼────┼───────┼───────┤│3│舜茂公司│102年3月│1張│48萬4,200元│2萬4,210元│├──┼──────────┼─────┼────┼───────┼───────┤│4│ 普騰公 司│102年2月│1張│42萬4,000元│2萬1,200元│├──┼──────────┼─────┼────┼───────┼───────┤│5│普騰公司│102年2月│1張│42萬4,000元│2萬1,200元│├──┼──────────┼─────┼────┼───────┼───────┤│6│普騰公司│102年2月│1張│42萬4,000元│2萬1,200元│├──┼──────────┼─────┼────┼───────┼───────┤│7│普騰公司│102年2月│1張│42萬4,000元│2萬1,200元│├──┼──────────┼─────┼────┼───────┼───────┤│8│普騰公司│102年2月│1張│42萬4,000元│2萬1,200元│├──┼──────────┼─────┼────┼───────┼───────┤│9│普騰公司│102年2月│1張│42萬4,000元│2萬1,200元│├──┼──────────┼────┬┼────┼───────┼───────┤│10│普騰公司│102年2月│1張│45萬6,000元│2萬2,800元│├──┼──────────┼─────┼────┼───────┼───────┤│11│普騰公司│102年2月│1張│42萬4,000元│2萬1,200元│├──┼──────────┼─────┼────┼───────┼───────┤│12│普騰公司│102年2月│1張│42萬4,000元│2萬1,200元│├──┼──────────┼─────┼────┼───────┼───────┤│13│普騰公司│102年2月│1張│38萬1,000元│1萬9,050元│├──┼──────────┼─────┼────┼───────┼───────┤│14│普騰公司│102年2月│1張│42萬4,000元│2萬1,200元│├──┼──────────┼─────┼────┼───────┼───────┤│15│普騰公司│102年2月│1張│42萬4,000元│2萬1,200元│├──┼──────────┼─────┼────┼───────┼───────┤│16│普騰公司│102年2月│1張│33萬1,320元│1萬6,566元│├──┼──────────┼─────┼────┼───────┼───────┤│17│普騰公司│102年2月│1張│42萬4,000元│2萬1,200元│├──┼──────────┼─────┼────┼───────┼───────┤│18│普騰公司│102年2月│1張│42萬4,000元│2萬1,200元│├──┼──────────┼─────┼────┼───────┼───────┤│19│普騰公司(起訴│102年2月│1張│42萬4,000元│2萬1,200元│││書附表誤植為舜│││││││茂公司)│││││├──┼──────────┼─────┼────┼───────┼───────┤│20│普騰公司│102年2月│1張│13萬9,650元│6,983元│├──┼──────────┼─────┼────┼───────┼───────┤│21│普騰公司│102年2月│1張│42萬4,000元│2萬1,200元│├──┼──────────┼─────┼────┼───────┼───────┤│22│普騰公司│102年2月│1張│42萬4,000元│2萬1,200元│├──┼──────────┼─────┼────┼───────┼───────┤│23│普騰公司│102年2月│1張│26萬5,000元│1萬3,250元│├──┼──────────┼─────┼────┼───────┼───────┤│24│普騰公司│102年2月│1張│52萬8,950元│2萬6,448元│├──┴──────────┴─────┴────┼───────┼───────┤│合計:24張│997萬1,600元│49萬8,581元│└────────────────────────┴───────┴───────┘附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6年度偵緝字第792號被告柯秀明男5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街0段00號9樓之
26居臺北市○○區○○○街○段○○○巷○○
號5樓頂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柯秀明於民國102年間應「周文鎗」(另簽分偵辦)之邀,基於填製不實商業會計憑證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2年1月24日起至同年3月26日期間,登記為址設臺北市○○區○○路○○○巷○○號1樓尚騫有限公司(下稱尚騫公司)之負責人,亦為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並配合辦理相關公司設立登記、開立金融帳戶、領取發票等流程,將公司金融帳戶、支票、發票連同大小印鑑,交付「周文鎗」任意使用。詎柯秀明其自102年1月24日起至同年3月26日止擔任尚騫公司負責人期間,該公司與舜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舜茂公司)、普騰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普騰公司)間並無銷貨之事實,竟由「周文鎗」於前揭期間內虛偽填製以舜茂公司及普騰公司為買受人、銷售額總計新臺幣(下同)997萬1,600元、稅額合計49萬8,581元,屬於商業會計憑證之統一發票共24張(詳如附表所示),交付舜茂公司、普騰公司等營業人充當進項憑證,並由舜茂公司、普騰公司等營業人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惟因前述舜茂公司、普騰公司均屬實際上無進、銷貨事實之虛設行號,並無因此產生逃漏營業稅之結果。
二、案經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函送偵辦。
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
一、證據清單:┌──┬───────────┬───────────┐│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柯秀明於偵查中之供│證明伊有受周文鎗之邀擔│││述│任公司負責人,刻製公司││││印鑑章,協助開立公司金││││融帳戶、領取發票等手續││││之事實。│├──┼───────────┼───────────┤│2│尚騫公司涉嫌開立不實統│1.證明被告柯秀明自102│││一發票相關資料分析表、│年1月24日起至同年3月│││稽查報告書、申報書查詢│26日間登記為尚騫公司│││表、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負責人。│││申報書、尚騫公司設立(│2.證明尚騫公司開立不實│││變更)登記表、登記申請│商業會計憑證,交予舜│││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茂、普騰公司充當進項│││作業列印表、專案申請調│憑證之犯罪事實。│││檔查核清單、營業人進銷│3.證明舜茂公司、普騰公│││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司為虛設行號之事實。│││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表、││││尚騫公司統一發票購票證││││申請書等││└──┴───────────┴───────────┘
二、核被告所為,係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商業會計憑證及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等罪嫌。又按刑法第215條之從事業務之人登載不實事項於業務上文書罪,與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商業會計憑證罪,皆規範處罰同一之登載不實行為,而後者既為前者之特別規定,則請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依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罪名論處(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6792號、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參照)。再被告與「周文鎗」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依共同正犯論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中華民國106年7月11日
檢察官林易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
書記官吳逸萱附表:
┌──┬──────────┬─────┬────┬───────┬───────┐│編號│營業人名稱(買受人)│開立期間│發票張數│銷售額│稅額│├──┼──────────┼─────┼────┼───────┼───────┤│1│舜茂公司│102年3月│1張│54萬5,300元│2萬7,265元│├──┼──────────┼─────┼────┼───────┼───────┤│2│舜茂公司│102年3月│1張│48萬180元│2萬4,009元│├──┼──────────┼─────┼────┼───────┼───────┤│3│舜茂公司│102年3月│1張│48萬4,200元│2萬4,210元│├──┼──────────┼─────┼────┼───────┼───────┤│4│普騰公司│102年2月│1張│42萬4,000元│2萬1,200元│├──┼──────────┼─────┼────┼───────┼───────┤│5│普騰公司│102年2月│1張│42萬4,000元│2萬1,200元│├──┼──────────┼─────┼────┼───────┼───────┤│6│普騰公司│102年2月│1張│42萬4,000元│2萬1,200元│├──┼──────────┼─────┼────┼───────┼───────┤│7│普騰公司│102年2月│1張│42萬4,000元│2萬1,200元│├──┼──────────┼─────┼────┼───────┼───────┤│8│普騰公司│102年2月│1張│42萬4,000元│2萬1,200元│├──┼──────────┼─────┼────┼───────┼───────┤│9│普騰公司│102年2月│1張│42萬4,000元│2萬1,200元│├──┼──────────┼────┬┼────┼───────┼───────┤│10│普騰公司│102年2月│1張│45萬6,000元│2萬2,800元│├──┼──────────┼─────┼────┼───────┼───────┤│11│普騰公司│102年2月│1張│42萬4,000元│2萬1,200元│├──┼──────────┼─────┼────┼───────┼───────┤│12│普騰公司│102年2月│1張│42萬4,000元│2萬1,200元│├──┼──────────┼─────┼────┼───────┼───────┤│13│普騰公司│102年2月│1張│38萬1,000元│1萬9,050元│├──┼──────────┼─────┼────┼───────┼───────┤│14│普騰公司│102年2月│1張│42萬4,000元│2萬1,200元│├──┼──────────┼─────┼────┼───────┼───────┤│15│普騰公司│102年2月│1張│42萬4,000元│2萬1,200元│├──┼──────────┼─────┼────┼───────┼───────┤│16│普騰公司│102年2月│1張│33萬1,320元│1萬6,566元│├──┼──────────┼─────┼────┼───────┼───────┤│17│普騰公司│102年2月│1張│42萬4,000元│2萬1,200元│├──┼──────────┼─────┼────┼───────┼───────┤│18│普騰公司│102年2月│1張│42萬4,000元│2萬1,200元│├──┼──────────┼─────┼────┼───────┼───────┤│19│舜茂公司│102年2月│1張│42萬4,000元│2萬1,200元│├──┼──────────┼─────┼────┼───────┼───────┤│20│普騰公司│102年2月│1張│13萬9,650元│6,983元│├──┼──────────┼─────┼────┼───────┼───────┤│21│普騰公司│102年2月│1張│42萬4,000元│2萬1,200元│├──┼──────────┼─────┼────┼───────┼───────┤│22│普騰公司│102年2月│1張│42萬4,000元│2萬1,200元│├──┼──────────┼─────┼────┼───────┼───────┤│23│普騰公司│102年2月│1張│26萬5,000元│1萬3,250元│├──┼──────────┼─────┼────┼───────┼───────┤│24│普騰公司│102年2月│1張│52萬8,950元│2萬6,448元│├──┴──────────┴─────┴────┼───────┼───────┤│合計:24張│997萬1,600元│49萬8,58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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