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恢復會員資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413號原告 朱玫玲 被告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約翰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恢復會員資格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與親屬關係或身分關係之非財產權請求無關,應認係因財產權涉訟。是本件原告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經本院命原告陳報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或可受之客觀利益為何等情,未據其陳報,致本院不能核定,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本件標的價額應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10定之,即應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因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書記官洪玉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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