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341號原告 李小珮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強生 寵物醫院、 沈仲生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曹宗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書記官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