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侵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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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侵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06年度侵附民字第27號原告0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0000-000000之父(真實姓名年籍詳卷)0000-000000之母(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被告 鄭叡澤
鄭豐泰 林靜怡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06年度侵訴字第82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高增泓
法官曹錫泓法官孫藝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小芬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