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13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13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131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鄒永禎 律師
曾雪雲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7年3月19日訊問後,認被告甲○○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97年3月19日執行羈押,嗣經第1次延長羈押,至97年8月18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8月19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13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林婷立法官談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家麟中華民國97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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