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506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非訟代理人 林佩君 債務人 胡明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陸仟伍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八點四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權人原名有限責任台南市第六信用合作社業於民國(下同)94年12月23日由本行概括承受其營業及資產、負債,此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94年12月1日以金管銀(6)字第0946011110號函准予照辦在案。又債權人原名「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奉經濟部函核准更改名稱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證物1)。
(二)債務人日前向債權人申請幸福現金卡,約定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方式如卡片貸款融資契約書約定。債務人至96年1月起即未還款,尚餘本金新臺幣16,525元,及自96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425%計算之利息,依約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2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