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度上易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上易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四一號
上訴人戊○○○
甲○○己○○庚○○壬○○上訴人辛○○被上訴人寅○○右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因上訴人 張春雨 死亡之承受訟事宜,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丑○○、丙○○、丁○○、癸○○、子○○應承受並續行上訴人張春雨之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應由其繼承人為承受訴訟之聲明,如其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此從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一百七十五條及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觀之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張春雨於訴訟中死亡,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而其繼承人乙○○○、丑○○、丙○○、丁○○、癸○○、子○○均未聲明承受訴訟,致訴訟程序無從續行,爰依上開條文規定,命其等承受並續行訴訟,而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二庭~B1審判長法官簡色嬌~B2法官陳真真~B3法官林紀元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張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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