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交附民字第1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交附民字第1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交附民字第191號原告 林軒竹 被告 丁全合 住雲林縣○○鄉○○村00鄰○○路000號之00上列被告丁全合因刑事過失傷害案件(原刑事案件案號:本院110年度交易字第350號後經變易為本院110年度交簡字第5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陵萍
法官簡廷恩
法官張文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佑怡中華民國110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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