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2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245號聲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臺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絮美 訴訟代理人 陳志揚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77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2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1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素如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3月15日
書記官黃紹齊┌───────────────────────────────────┐│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奕霖展業有限│第一商業銀│104年10月30日│78,187元│GA0000000│││公司 鄭伊婷 │行和平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