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監宣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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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監宣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監宣字第159號聲請人 蔡芳松 受監護宣告之人
蔡翁玉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財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6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附件遺產分割繼承協議書內關於○○○鄉○○段○○○號88㎡持分60/652」之記載,應更正為○○○鄉○○段○○○號88㎡持分60/552」。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另家事事件復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秋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7月4日
書記官林美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