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單禁沒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單禁沒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單禁沒字第26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益均(原名:曾泓文)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沒收(105年度聲沒字第132號、104年度毒偵字第6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驗後淨重各為貳點伍壹肆公克、零點貳伍壹公克、零點伍伍伍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刑法有關沒收之相關規定業於民國104年12月17日、105年5月27日修正,依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規定,自105年
7月1日開始施行,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惟按查獲之第
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36條之規定,上開修正係自105年7月1日開始施行。可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於刑法沒收部分修正後仍有適用,且為刑法有關違禁物沒收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扣案之白色結晶3包(檢驗前淨重各為2.526公克、
0.265公克、0.563公克,檢驗後淨重各為2.514公克、0.
251公克、0.555公克)經送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醫院104年
4月27日高巿凱醫驗字第33371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
1份附卷足憑(見毒偵卷第19頁;聲沒卷第3頁),確屬違禁物無訛。茲聲請人以被告曾益均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業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而為不起訴處分確定(104年度毒偵字第658號),就上開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3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揆諸前揭說明,洵無不合,應予准許。至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因含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應視為查獲之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另上開毒品因鑑驗耗用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為沒收銷燬或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1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茂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6年1月16日
書記官徐錦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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