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附民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審附民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附民字第61號
第62號第63號原告 柯珠英
梁劉月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劉穎怡 原告 周佩珍 被告 周泰德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04年度審訴字第789號),經原告柯珠英、梁劉月、周佩珍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15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顧正德
法官呂政燁法官黃玉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勤涵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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