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抗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抗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抗字第261號抗告人 莊雪珍 相對人 蘇怡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7月26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558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所主張抗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300萬元,其中每月收取2分利息約6萬元,抗告人於借款初始均按月支付利息,迄民國105年7月始因周轉困難而未給付利息。當時抗告人有與相對人協商清償事宜,相對人允諾會給抗告人時間籌款,不會向法院聲請拍賣不動產,惟事後卻向法院聲請裁定拍賣,令抗告人錯愕,且相對人所主張之債權本金並未扣除已經清償之部分,雙方就借款金額尚有爭議,爰依法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又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祇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至於為拍賣程序基礎之私法上權利有瑕疵或實際上之清償期有無變更等情事,則應由爭執其權利之人提起訴訟,以資救濟,而非依抗告程序聲明不服(最高法院49年臺抗字第244號、58年臺抗字第524號判例意旨參照)。依此,法院就聲請拍賣抵押物之非訟事件,於普通抵押權形式上已依法登記,且所擔保之抵押債權經形式上審查亦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就抵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並無實質上確認之效力,抗告人如爭執借款債權是否存在或清償等實體上法律關係,應另行起訴以求解決,非抗告程序所能救濟。
三、經查,相對人以抗告人於104年12月16日向相對人借款300萬元,約定於105年3月15日清償,並提供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相對人設定同額普通抵押權以為擔保,且經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詎屆期未獲清償等情,業據相對人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借據影本等件為證。依相對人所提上開證明文件,經形式上審查,堪認本件抵押權已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原審據此裁定准許相對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於法並無違誤。至抗告人主張相對人允諾延期清償且債權本金未扣除業已清償之部分云云,核屬雙方原約定之清償期有無變更及債權金額尚有若干之實體上爭議,揆諸前揭說明,自應由抗告人另行訴訟或與相對人另行協商以資解決,尚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審究。從而,抗告人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按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前項費用之負擔有相對人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費用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及同法第21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抗告既應駁回,依上開規定,本院自應予確定訴訟費用額。茲因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除繳納抗告費1,000元外,未有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
是以,本件應由抗告人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000元。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韋岑
法官李俊霖法官楊捷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除有涉及法律見解且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者外,不得再抗告。如提再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再抗告,並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及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書記官葉彥伶附表:
┌──────────────────────────────────────────────┐│建物︰│├─┬──┬───────────────┬──────┬─────────────┬──┬─┤│編│建││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備││││基地坐落│主要建築├───────┬─────┤││││├───────────────┤材料及│樓層面積│附屬建物││││號│號│建物門牌│房屋層數│合計│用途及面積│範圍│考│├─┼──┼───────────────┼──────┼───────┼─────┼──┼─┤│1│61○○○區○○段○○○○號│見使用執照│一層:32.37││全部││││││3層│二層:46.19││││││├───────────────┤│三層:46.19││││││○○○區○○路○段○○○號││屋頂突出物:│││││││││11.62│││││││││合計:136.37││││├─┴──┴───────────────┴──────┴───────┴─────┴──┴─┤│共有部分:嘉萣段56建號917.4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0000000分之16285│├─┬──┬───────────────┬──────┬───────┬─────┬──┬─┤│2│71○○○區○○段○○○○號│見使用執照│一層:32.37││全部││││││3層│二層:46.19││││││├───────────────┤│三層:46.19││││││○○○區○○街142之2號││屋頂突出物:│││││││││11.62│││││││││合計:136.37││││├─┴──┴───────────────┴──────┴───────┴─────┴──┴─┤│共有部分:嘉萣段56建號917.4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0000000分之16285│├─┬──┬───────────────┬──────┬───────┬─────┬──┬─┤│3│80○○○區○○段○○○○號│見使用執照│一層:32.37││全部││││││3層│二層:46.19││││││├───────────────┤│三層:46.19││││││○○○區○○路○段○○○號││屋頂突出物:│││││││││11.62│││││││││合計:136.37││││├─┴──┴───────────────┴──────┴───────┴─────┴──┴─┤│共有部分:嘉萣段56建號917.4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0000000分之16285│├─┬──┬───────────────┬──────┬───────┬─────┬──┬─┤│4│81○○○區○○段○○○○號│見使用執照│一層:32.37││全部││││││3層│二層:46.19││││││├───────────────┤│三層:46.19││││││○○○區○○路○段○○○號││屋頂突出物:│││││││││11.62│││││││││合計:136.37││││├─┴──┴───────────────┴──────┴───────┴─────┴──┴─┤│共有部分:嘉萣段56建號917.4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0000000分之16285│├─┬──┬───────────────┬──────┬───────┬─────┬──┬─┤│5│82○○○區○○段○○○○號│見使用執照│一層:32.37││全部││││││3層│二層:46.19││││││├───────────────┤│三層:46.19││││││○○○區○○路○段○○○號││屋頂突出物:│││││││││11.62│││││││││合計:136.37││││├─┴──┴───────────────┴──────┴───────┴─────┴──┴─┤│共有部分:嘉萣段56建號917.4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0000000分之16285│├─┬──┬───────────────┬──────┬───────┬─────┬──┬─┤│6│83○○○區○○段○○○○號│見使用執照│一層:32.37││全部││││││3層│二層:46.19││││││├───────────────┤│三層:46.19││││││○○○區○○路○段○○○號││屋頂突出物:│││││││││11.62│││││││││合計:136.37││││├─┴──┴───────────────┴──────┴───────┴─────┴──┴─┤│共有部分:嘉萣段56建號917.4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0000000分之16285│├─┬──┬───────────────┬──────┬───────┬─────┬──┬─┤│7│84○○○區○○段○○○○號│見使用執照│一層:33.31││全部││││││3層│二層:47.58││││││├───────────────┤│三層:47.58││││││○○○區○○路○段○○○號││屋頂突出物:│││││││││11.96│││││││││合計:140.43││││├─┴──┴───────────────┴──────┴───────┴─────┴──┴─┤│共有部分:嘉萣段56建號917.4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0000000分之16754│├─┬──┬───────────────┬──────┬───────┬─────┬──┬─┤│8│88○○○區○○段○○○○號│見使用執照│一層:32.37││全部││││││3層│二層:46.19││││││├───────────────┤│三層:46.19││││││○○○區○○街127之8號││屋頂突出物:│││││││││11.62│││││││││合計:136.37││││├─┴──┴───────────────┴──────┴───────┴─────┴──┴─┤│共有部分:嘉萣段56建號917.4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0000000分之16285│├─┬──┬───────────────┬──────┬───────┬─────┬──┬─┤│9│91○○○區○○段○○○○號│見使用執照│一層:32.37││全部││││││3層│二層:46.19││││││├───────────────┤│三層:46.19││││││○○○區○○街127之11號││屋頂突出物:│││││││││11.62│││││││││合計:136.37││││├─┴──┴───────────────┴──────┴───────┴─────┴──┴─┤│共有部分:嘉萣段56建號917.4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0000000分之16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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