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40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09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嘉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16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嘉讌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張嘉讌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偽造文書等罪,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所犯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件業經受刑人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聲請,有定刑聲請切結書附卷可稽。本院審核認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麗珠
法官邱忠義法官宋松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文傑中華民國106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