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2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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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附民字第2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5年度附民字第246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秦頤強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送達代收人 戴士強 原告 花旗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李誠益 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陳世宗 被告 張正羣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2097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吳淑惠
法官顧正德法官黃翰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尚君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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